Re: [請益] 所得稅高者 應該棄權息才划算 對嗎?

作者: J98 (四隻腳走路)   2015-09-06 20:54:51
※ 引述《abcgo (真冷的冬天)》之銘言:
: 根本就是營業員不懂稅法硬要裝懂的說法
: 雖然仿間的稅務代理人員專業程度也差不多一樣低弱
: 1.為了稅率去放棄除權除息根本就是被拐的
: 因為股利所得源於企業獲利盈餘所產生的
: 你104年取得的股利是103年產生累積的
: 因為有盈餘所以公司要繳營所稅
: 利如公司賺了100繳了17元 稅後盈餘83元
: 今天公司分配股利83給你就會含已納的營所稅17元
: 這個17元就是你的可扣抵稅額
: 所以你的扣繳憑單上股利淨額83元 你的可扣抵稅額17元
: 也就是你已經繳了17元給政府
: 在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 假設你合併了這個100(83+17)的所得的
: 你的邊際稅率是
: 5% =你要繳5元但是你已經先繳17元所以退你12元
: 10%=你要繳10元但是你已經先繳17元所以退你7元
: 20%=你要繳20元但是你已經先繳17元所以再補繳3元
: 別被一堆營業員 或仿間沒知識的稅務代理人給騙了
: 可扣繳稅額 就是你先暫繳的稅款 不是ㄧ筆純退稅款
: 2.目前夫妻只有薪資分開計稅 其他還是合併計稅
: 股利在夫還是妻子是一樣的 要併計的
作個補充
所得稅法第15條修正重點
二、稅額計算方式:
1.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2.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
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3.新增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
由納稅義務人就前開三種計算方式擇一適用。
修法後新增第三項:
三、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
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
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前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之第十四條第
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
併計算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目規定計算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於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所定扣除限額內,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
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
再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者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
必須千萬注意者,選擇各類所得分開計稅者,如全戶利息所得超過27萬
元,由分開計稅者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就其利息所得在27萬元限額內先予
減除,減除後如有剩餘,再由分開計稅者減除;如全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元
以下,則各自就其利息所得部分減除。
另外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項
第 14 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一類:營利所得: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
之盈餘總額、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合夥人每年度應分配之盈餘總
額、獨資資本主每年自其獨資經營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及個人一
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
,應按股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
計算之;合夥人應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
得之盈餘總額,除獨資、合夥組織為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按核定
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外,應按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
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計算之。
(剛剛寫錯了修正一下)
法源是這條 所得稅法 第 66-6 條
營利事業分配屬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盈餘時,應以股利或盈餘之分配
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占其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之比
率,作為稅額扣抵比率,按各股東或社員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計算其
可扣抵之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其計算公式如下:
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x稅額扣抵比率。但中
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或社員)之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
額x稅額扣抵比率x百分之五十。
^^^^^^^^^
以上,簡單說:
1.夫妻可以分開報 :)
2.查看看持股的可抵扣稅率。
3.因為可抵扣稅額減半,要對半算。
4.別忘了該死的2% 補充保費。
5.以20%以上稅率的人來看,當然是把股票賣掉實在。
(原PO刪文啦...好嗆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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