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非關熔斷 訊息面暫停交易 15日上路

作者: f204137 (Fj)   2016-01-10 16:52:14
1.原文連結(必須檢附):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0110000061-260202
2.原文內容:
2016年01月10日 04:10 記者呂淑美/台北報導
http://img.chinatimes.com/newsphoto/2016-01-10/clipping/656/a02a00_t_02_02.jpg
訊息面暫停交易將上路,如高雄氣爆事件,責任歸屬無法馬上確定,相關上市櫃公司即需
申請暫停交易。圖/本報資料照片
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將於周五(15日)啟動,未來上市櫃公司要召開董事會(T日)作重
大決議,需在前一交易日(T-1日)下午5點後向證交所提出暫停交易,於T日宣布後,可
立即於隔日(T+1)恢復交易。暫停交易時間原則1天,最多不超過3天。
證交所強調,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主要是由個別上市櫃公司申請,不致對整體台股之交易
量或交易時間造成影響;更與陸股因指數大幅波動而實施指數熔斷機制、可能使當日股市
提前收盤的情況完全不同。
適用訊息面暫停交易機制的態樣包括: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公司法185條所訂情事、向
法院聲請破產或重整、重大併購或公開收購、新產品完成開發量產,以及其他對股東權益
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等6種況,應由上市櫃公司主動提出暫停交易。
此外,若上市櫃公司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其他資訊顯示對其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
大影響之情事,且上市櫃公司無法於發現當日說明者,可由上市櫃公司主動申請暫停交易
,或證交所基於保護股東權益可主動公告暫停交易。
依證交所統計103年、104年,適用上述暫停交易的公司分別為10件、22件,104年因公開
收購案較多,因而帶動去年適用案件上升至22件,分析最近2個年度案例,其中都有一半
是公開收購案。
至於暫停交易的申請時間,若已確定要召開董事會,須在前一交易日提出申請暫停交易;
但若是突發事件,則要在事發當日一早7點半提出。
但有不少上市櫃公司對於適用態樣「重大性」定義並不清楚,證交所呼籲,上市櫃公司可
以向會計師及律師詢問,若有判斷上的疑慮,也可與證交所討論;若上市櫃公司未依規定
提出暫停交易,最輕可處以10萬違約金。
證交所表示,暫停交易可使重大訊息有廣泛且公平的傳遞機會,也提醒投資人應關注可能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訊息,並給予相當時間理性評估其投資決策,藉此增
進投資人參與交易的意願並保障其權益,提升市場流動性、效率與公平性。
3.心得/評論(必需填寫):
以後個股有重大消息即將公佈,公司派可選擇宣布暫停交易1天~3天,
OR 大眾媒體報導或其他資訊顯示對股價有重大影響,無法當天說明也可宣布暫停交易,
暫停交易衍生的狀況會越來越多,自求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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