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oolgigi (markus)
2016-04-27 11:45:59這個案子在爭的是 當初財政部出售彰銀特別股時 有特別公告 誰買下這批特別股
作為彰銀第二大股東的財政部就無條件支持得標者取得彰銀經營權
台新標下來之後 也的確依此取得彰銀9年過半的董監席次
但在最近一次選舉 台新和財政部鬧翻了
結果財政部用有爭議的方式反而拿下彰銀過半席次
台新則因為失去過半席次 要認列100多億跌價損失 因此告上財政部不履行合約
所以整件事的爭議 就簡化為
"財政部當初說要給經營權 是一次性還是永久性?"
台新金說是永久性 還找了一堆名嘴和前財政部長背書 說這樣會讓外資以後不敢相信台灣
政府所作承諾 或是當初如果是淡馬鍚得標 財政部敢這麼搞嗎?
財政部說當初是一次性承諾 我還給了你當三屆哎
如果你是法官 你會怎麼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