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剛剛看過法院的判決文,有些部分覺得怪,還請各位股神解答。
判決文中說:「財政部僅於台新金之代表在彰銀第24屆股東會改選董事時,本來可以當選過半數董事席次即5席以上之董事席次,卻因財政部之作為或不作為,導致台新金之代表無法足額當選時,始有構成違約之可能。」
如果台新金本來就可以當選過半,那還要財政部支持幹嘛?
上次選舉不就是因為財政部之不作為(不支持台新金人選)所以即使台新金有40%得票還是輸掉啊。
所以我現在看不懂到底法院認為財政部的義務是什麼?
如果認為財政部應該中立,應該在計算股權時先把財政部的18%扣掉,剩82%。而以台新金是否可以控制41%來計算,怎麼又要求台新金要得到50%呢?
另外,法院不顧當時主政者認定與監察院報告,認為契約只有當次的效力,會不會太拘泥於文字了?
還是曾銘宗的見解比較合理,他認為林全應與台新金協商,看能不能改派董事或者讓台新金繼續買股,我認為這才是解決的方法,不要理法院判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