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免稅天堂bye!反避稅條款三讀通過 一年可

作者: sam8461 (N)   2016-07-12 22:52:42
※ 引述《a29976137 (billy)》之銘言:
: 1.原文連結(必須檢附):
: http://m.cnyes.com/news/id/2110580?utm_campaign=20160712ea03&utm_medium=news&u
: tm_source=fbfan
就了解的部份回一下
: 2.原文內容:
: 立法院院會今(12)日三讀通過反避稅條款,為建立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
: ompany,CFC)及實際管理處所(Place of Effective Management,PEM)制度,以建構
: 更周延之反避稅規定,未來在海外租稅天堂成立受控外國公司(CFC)、或在台有實際管
: 理處所(PEM)的企業,其盈餘也須課徵營所稅。根據財政部初審時估計,1年可增加60、
: 70億元稅收。
: 在建立CFC制度部分,為避免營利事業藉於低稅負地區(如租稅天堂)設立CFC保留盈餘不
: 分配,以遞延課稅或規避稅負,所得稅法第43條之3明定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
: 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
: 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營利事業股東應就該關係企業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及持有期間
: 計算,認列投資收益課稅。
以前公司喜歡在BVI 或是Labuan設紙上公司做控股用,但是實際沒有營運功能,下面轉投
資大陸的公司即使賺錢,受限於外匯管制或是公司意圖的部份盈餘都沒有匯回。差別的點
在於國內母公司是透過認列損益的方式去認列大陸公司的獲利,但是在稅上因為屬於未實
現損益,所以得以全數減除,也就是說,極端的情況下,如果母公司透過外國免稅天堂設
立在其他國家的子公司獲利假設是一億好了,在財務上母公司帳上的確是獲利一億,但是
在報稅時的申報所得是零,這條主要在講,如果你的紙上公司真的是紙上公司,沒有實質
營運功能的話,你以前認列未實現損益不課稅我現在要納入課稅了。
稽徵上會有困難嗎,我相信如果是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話應該是會有,但是這條法律很明
顯是在抓大魚,上市櫃公司的所有轉投資公司的損益全部都是要公告了,以後要查這個
稅並不難,只要上公開資訊觀測站抓財報看看後面的轉投資資訊就可以課稅,抓大放小
的意味濃厚。
: 財政部表示,為落實CFC制度精神,並兼顧徵納雙方稽徵遵循成本,訂定豁免規定,明定C
: FC於當地有從事實質營運活動或當年度盈餘低於一定標準者,排除適用。
這個就是稽徵成本的考量,意思是你賺不多我也懶的跟你計較。
: 為正確反映CFC可供分配盈餘,明定CFC各期虧損得於10年內自其盈餘中扣除;並明定已依
: CFC制度認列收入課稅之投資收益,於實際獲配時不再計入課稅,及提供國外稅額扣抵機
: 制,以避免重複課稅。
這就是指你如果你的國外公司有先虧錢,如果之後有賺錢的話可以讓你先抵,另外如果
以前年度有因為這樣被納入課稅的金額,等後續你盈餘真的匯回或實現時可以讓你抵稅。
: 而建立PEM制度部分,為防杜PEM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藉於租稅天堂登記設立境外公司,
: 轉換居住者身分,規避應申報繳納之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稅法第43條之4明定依外
: 國法律設立之境外公司,其PEM在我國境內者,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依
: 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相關作業。
這個就比較像是所謂的F公司(現在改成ky??),明明是台灣的公司,可以因為稅務的考
量,透過在國外設立公司來轉換成非境內公司,也就是說,我公司其實廠房設備辦公大樓
人員及營運都在台灣,可是就只是變成外籍公司來規避在台灣的稅的話,這一塊會被認定
是境內公司課稅。
稽徵上的情形,會看稅局要怎麼樣去認定你的實質營運地,這點的確會有點困難,但是我
想如果你的公司實質營運在台灣,不管是人員、固定資產、或是與其他公司往來勾稽的記
錄,應該還是有突破點在,因為雖然是外籍公司,如果如果實質營運在台灣,要完全不被
找到東西去認定好像也有點困難,所以所謂的F公司應該是最明顯的target,原本的立意
應該是外籍的優秀企業來台掛牌,但實際上變成了台灣老闆的避稅手法。
: 財政部表示,近年來跨國企業藉於租稅天堂進行租稅規劃移轉利潤,造成各國稅基侵蝕,
: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20 國集團呼籲各國政府,應完善其國內租稅法令,共同
: 建構完整的反避稅網絡,建立反避稅制度已是全球化趨勢,因此台灣應順應國際潮流檢視
: 現行法規,完善國內反避稅制度。
: 3.心得/評論(必需填寫滿20字):
: 最近都找不到黑天鵝,不知道反避稅條款會不會影響台股,50反都套滿手了,該反彈了吧
: ......
總結,這個法可能不像大家所想的那麼沒有用,至少實務上要其他國家配合的需要應該
是還好,但由於兩個東西都有很大的認定空間,所以我想以後應該是稅務救濟及訴訟的攻
防了,僅就所了解的鳳毛麟角與大家分享,有錯也請不吝指正。
作者: appleball200 (我帶把的不要再把我了orz)   2016-07-12 2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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