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揭開樂陞案的5大疑點

作者: copycat603 (yo)   2016-09-08 17:22:11
中信沒有責任?沒違法?怎麼看都有問題
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投資人經核准投資後,在核定期限內未實行全部或一
部出資者,其未實行之出資於期限屆滿時撤銷之。但有正當理由者,應於期限屆滿前,申
請主管機關核准延展。" 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主管機關得
授權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機構處理本條例所定之投資。" 所以延展要經濟部投審會
核准,法律寫得清清楚楚,中信有報准投審會嗎??可以聽百尺隨便違法延展任意扣住應賣
人股票??如果百尺說10年後才有錢匯可以扣應賣人股票股票10年??
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投資人參與應賣後,受委任
機構應交付應賣人公開收購說明書,以利「參與應賣與未參與應賣」之投資人了解相關風
險,但這次3662公開收購說明書其中之相關風險並未記載「違約風險」。此案「違約風險
」此非應由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應賣人應承擔的風險。你中信還有收手續費耶!
投資人在收購期間承受了公開收購說明書內所記載之風險,並且在105年08月17日等到公
開資訊觀測站所發佈之「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條件成就」後,亦看到「公開收購受委任機
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醒欲參與應賣之樂陞科技股東,請儘速持證券存
摺與留存印鑑至原開戶證券商處,辦理應賣手續,本次公開收購尚未截止,公開收購人將
持續公開收購樂陞科技公司普通股至105年8月19日下午3點30分止』的公告。 明知道錢可
能匯不進來了還叫人去死!真的沒責任?我相信很多人都是等到成就公告才去應賣吧,害死多
少人。
根據立法委員趙天麟國會辦公室於105年8月16日發文(天津字第105081601號)至金管會證
期局,告知公開收購人最終有不執行收購程序之事,當時金管會要求對方出具履行交割的
承諾書,提出匯款證明,此時公開收購人有重大信用暇疵之可能,中國信託及證券相關機
構應即刻對委任人進行信用調查,需清楚委任人資金狀況履約能力,通知並公告參與應賣
與未參與應賣投資人,委任人有可能產生非公開收購說明書內所產生的風險(即違約風險
),結果咧?不但沒匯款證明,還幫忙展延公告,你哪裡有權可以展延?我再說一次,你中
信有沒收手續費?收錢是這樣辦事?明知有問題了還不踩煞車?這樣還有人認為中信沒責任
告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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