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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文內容:
樂陞條款出爐! 公開收購須出具「履約保證」
2016-09-28 18:32
〔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樂陞案造成投資人重大損失,今天(28日)是
颱風天休假日,金管會臨時舉行記者會,公布修正公開收購程序之「樂陞
條款」!主要內容包括:公開收購必須出具銀行之「履約保證」或財顧公
司之「財務確認書」,金管會強調,出具上述相關證明,雖會增加收購人
些許成本,但可強化投資人權益之保障!
明天(29日)立法院財委會將邀請金管會主委丁克華等人,專案報告「樂
陞案」處理進度,金管會搶在前一天,發布公開收購管理辦法之修正。
金管會副主委桂先農表示,為強化公開收購應賣投資人權益之保障,金管
會研擬修正公開收購管理辦法及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等2項
法規。
首先,為確認公開收購人有足夠資金完成公開收購,修正規範必須由金融
機構提供「履約保證書」;或是由具有證券承銷商資格之財務顧問或會計
師,進行審核資金來源,並出具公開收購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
之確認書」。
證期局局長王詠心表示,這項措施是參考英國、香港等作法,並洽詢學者
專家意見,以銀行出具的「履約保證」為例,若公開收購人無法履行違約
,銀行就要負責全賠。
其他重要修正,還包括:
第一、為衡平公開收購人與應賣人權利義務,明定公開收購人未將全數收
購對價匯入受委任機構名下之公開收購專戶,參與應賣之投資人得撤銷應
賣。
第二、公開收購支付收購對價時間不可變更,除非重大天災或特殊因素。
第三、強化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及審議委員會對公開收購重要資訊的查證責
任。
第四、強化公開收購資訊揭露:包括條件成就前公開收購人取得其他主管
機關准駁文件、全數收購對價已匯入受委任機構名下之公開收購專戶,及
條件成就後應賣數量達到預定收購最高數量公告及申報義務,以提供股東
應賣決策參考。
第五、增訂受委任機構應設立專戶辦理款券收付且專款專用,及增訂受委
任機構之消極資格條件。
3.心得/評論(必需填寫滿20字):
何必弄得這麼複雜…
收購之前直接由公開收購人先繳交收購金額的8成7,
當作公開收購的「履約保證金」。
萬一收購方爽約,保證金直接沒收,
這樣不是比較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