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新開戶手續費最低三折

作者: hjgx (純真打不贏奸巧)   2016-10-24 16:46:48
※ 引述《kimo2190 (維)》之銘言:
: 最近想幫小孩開證券戶,結果券商通知要在下個月以前完成開戶,不然手續費只能最低三折,好像是金管會下令的。
: 現在台股成交量越來越低了,政府還這樣做,真是…
: 話說現在都電子化作業了,手續費千分之1.425已經不合理,有些小券商利用電子化來壓低手續費競爭,現在卻要限制最低三折,是不是要替大券商解套?
: 散戶的交易成本又要增加了。
: 查詢其它案例:https://www.ptt.cc/bbs/Stock/M.1461483294.A.DEB.html
: 大家還是要反應金管會一下,不然以後可能會砍到已開戶,金管會真的管太多,我已經去跟金管會反應了。
: 推 f204137 : http://goo.gl/f2q4Q5 你一定看公文就是惹 10/24 15:22
: → f204137 : http://goo.gl/Btxb5L 美其名自律 意思就是勿亂殺~ 10/24 15:24
謝謝 f204137的鏈接提供,公函與法規內容我列在文末。
這個折扣議題,非常適合來討論經濟理論與法規。
經濟理論
惡性價格競爭 https://goo.gl/Pv5NIk
惡性價格競爭的危害
  一是擾亂了市場正常的價格秩序,不利於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是從長期來看,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三是阻礙行業發展與技術進步。
  四是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國家稅收大幅減少。 <<如果手續費降低,成交量會提高,
證交稅反而會收更多。
  五是使市場競爭機制失效。
金管會管折扣的最好理由是防止惡性價格競爭,
而惡性價格競爭的最大缺點,就是損害消費者權益,
這在食品業很常見,黑心食品、假油就是這樣來的。
證券業沒有這問題,因為不會因為手續費便宜你就買到比較小張的台積電股票,
頂多是營業員的服務不佳,但這是相當大比例的投資人可以接受的。
而重視營業員服務的投資人,目前也還有地方下單。
法規
行政程序法第43條:
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
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
我們看看金管會有沒有講道理:
你1.68折太便宜、不合理、對其他券商不公平
我覺得很剛好啊,客戶都很喜歡,其他券商也可以比照啊
你這樣會賠錢
我們公司都分析過了,這是可以承受的,GOOGLE也很多年沒賺錢
你不是GOOGLE
你也不是美國政府
你不懂你在做什麼
我也不懂你在做什麼
我比你還要愛你,雅芳比女人更了解女人
愛不是傷害,愛就給我自由
結論
合理猜測,券商工公會經常跟金管會靠腰活不下去,於是金管會的天才想出來:
1.活不下去,不會漲價(停止殺價)嗎?
2.手續費太低,會顯得證交稅太高
不要懷疑,我們的公務員智商都很高,也要尊嚴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40005974號
受處分人:新百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對受處分人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未經本會核發台中分公司許可證照,即於台中分公司籌設地址上刊登
廣告招攬業務,並以證券電子下單1.68折手續費招攬證券經紀業務,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
令。
二、理由:
(一)按「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
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一、警告」為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所明定;次按「證券商得
經營之業務項目,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按證券商種類依本法及本標準之規定分別核定,
並於許可證照載明之;未經核定並載明於許可證照者,不得經營。」、「證券商經營業務
應以公平、合理之方式為之,收取費用應考量相關營運成本、交易風險及合理利潤等,不
得以不合理之收費招攬業務。」分別為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條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受處分人104年1月28日於台中分公司籌備地址懸掛之布條載有未事先申報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手續費1.68折及開戶專線」廣告,核有未取得本會核發台中分公
司許可證照及申報開業前,即於台中分公司籌設地址從事廣告招攬行為;此外,104年2月
13日前受處分人於公司網頁刊登「證券電子下單1.68折 終身無條件 免圈存」之招攬行為
,顯未考量相關營運成本、交易風險及合理利潤,核有違反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條及證券
商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
(三)受處分人之行為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規定處
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證券商設置標準第2條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
規定。
注意事項:
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
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
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新百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曾 銘 宗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手續費折讓自律規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4 月 14 日
一、為加強會員自律,避免手續費折讓造成惡性競爭,特訂定本自律規則

二、會員對客戶手續費折讓,應訂定手續費折讓標準,並於實施前,向臺
灣證券交易所申報備查,嗣後修正時亦同。
三、會員對客戶手續費折讓,應以月成交金額及固定戶頭為單位,折讓金
額由會員與客戶自由議訂。
四、會員對客戶折減收取之手續費,應確實入帳,並作為「手續費收入」
之減項。
五、會員應於送交客戶之每月對帳單上,將當月折減金額明確表達,並依
客戶別列冊通報臺灣證券交易所。
六、會員未依本自律規則之規定辦理者,由臺灣證券交易所報請本公會紀
律委員會處理。
七、本自律規則經本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
亦同。
作者: soaringwings (星)   2016-10-24 18:24:00
直接請立委訪問團拜訪金管會 國稅局政務官才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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