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lanese (坐聽無弦曲)
2022-12-31 12:36:27希望將來政黨輪替之後,能查出其他的案情來。
用台灣人民的生命、身體、健康換來的這種沒天良的錢,也有人敢賺。
寫這種可受公評的事情又不指明是誰,如果還會被告的話,就告吧!
補個股點:
有關內線交易的主觀要件,主要有獲悉說與利用說之爭議:
一、獲悉說:行為人獲悉內線消息後買賣證券,成立內線交易。(此說為目前最高法院主流見解,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的立法理由敘明採美國當時之立法例(即獲悉說))
此說缺點:過於嚴格。
二、利用說:檢方或民事原告必須證明,行為人買賣證券是因為知悉內線消息而為,亦即有實際利用消息的事實。(知悉內線消息與買賣股票之間,須具有關聯性,始成立犯罪。)
此說缺點:檢方或民事原告舉證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