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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復華台灣科技優息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金)收益分
配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復信經字第 1130000372 號
主旨:公告復華台灣科技優息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收益平準
金)(以下稱本
基金)民國 113 年 06 月份收益分配評價結果。
公告事項:
(一)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之事由
依本基金信託契約第十八條規定以評價日(113 年 06 月 30 日)本基金淨資產價值進行
113
年 06 月份收益分配之評價結果,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故擬進行收益分配之發放。
(二)權利分派內容:
現金收益公佈日期:113 年 07 月 11 日(除息前至少 2 個營業日公佈)。
(三)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起日期:113 年 07 月 19 日。
停止受益人名簿記載變更迄日期:113 年 07 月 23 日。
(四)收益分配基準日:113 年 07 月 23 日。
(五)除息交易日:113 年 07 月 17 日。
(六)收益分配發放日:113 年 08 月 12 日。
(七)分配收益標準(公開說明書記載分配收益內容)
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境內所得之下列各款收益,做為本基金之可分配收益:
(1)除息交易日前(不含當日)之利息收入、現金股利、子基金(含ETF)收益分配、本基金
因出借有價證券而由借券人返還之現金股利及租賃所得、收益平準金,扣除本基金應負
擔之費用。
(2)前款可分配收益若另增配已實現資本利得扣除資本損失(包括已實現及未實現資本損
失)及本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正數時,亦為可分配收益。
2.經理公司應按月依前述可分配收益之情形,自行決定應分配之金額或不分配,未分配
之可分配收益,得累積併入次月之可分配收益。如欲分配本基金信託契約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可分配收益,則本基金於收益分配評價日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減去經
理公司決定之每受益權單位分配金額後,不得低於每受益權單位之發行價格(即新臺幣
壹拾伍元)。
3.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之分配,每月分配之情形,應經金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簽
證會計師出具收益分配查核簽證報告後,於次月月底前指示基金保管機構分配之。惟如
收益分配內容未涉及資本利得時,經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報告後即得指示基金保管機構
分配之。
其他應公告敘明事項:
(一)經本次收益分配評價後,本基金已達收益分配標準,本次收益分配總金額將依
113 年 07
月 18 日本基金受益人名冊內登記之發行在外單位數計算之。
(二)經理公司依 113 年 06 月 30 日止之本基金之發行在外受益權單位數等相關數據
,以保守
原則估算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預估配發金額為新臺幣 0.180 元。本基金實際每受益權單
位可分配之金額可能與本公告預估數值產生差異。
(三)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實際配發金額,經理公司將於 113 年 07 月 11 日計算並公
佈於公開
資訊觀測站、投信投顧公會網站及經理公司網站。
(四)收益分配方式:現金股利訂於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逕行扣除匯費後匯入
股票(交
割)匯撥帳號;無(交割)匯撥帳戶者,於扣除郵費及開票費後改寄支票至(最後開立集中
保管帳戶)股票通訊地址。如現金股利金額不足以支付郵匯費及開票費,須由受益人親自
持身分證正本至保管銀行領取。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十七條及信託契約時效之規定,受益人分配請求權,自本
次收益分配發放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時效消滅之收益,本公司將於公告後併入
該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受益人於所定消滅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不得請求加計
延遲利息。
(五)收益分配發放地點: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信託處(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138 號 4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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