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投罰字第
1130340952號)
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法令處分案(金管證投罰字第
1130383960號)
來源:金管會證期局公告
網址:https://www.sfb.gov.tw/ch/home.jsp?id=104&parentpath=0,2,102
內文:
簡單來說...元大(940)跟統一(939)的ETF廣告寫的87%可以保本並獲利,所以就開罰惹
雖然金額不多但也是殺雞儆猴吧,自從那次之後投信也真的收斂很多
至少廣告不是鋪天蓋地的撒了XD
=====元大投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30340952號
受處分人: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劉○○
主旨: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以下同)90萬元。
事實:受處分人之廣告行銷活動,核有下列缺失:
一、下述文宣、官網及社群貼文、網紅影片內容使用之文字或訊息內容,查有使人誤信能
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之違規情事:
(一)文宣以「快樂領息就是你」為標題,另訴求「月配息」,所用文字如「被動收入不是
夢,每月為自己加薪」「月配息設計,滿足每月現金流需求、創造被動收入...」、「追
蹤指數平均殖利率達8.6%,高息好股提前卡位」等用語,多次強調可固定配息,又所揭示
之警語文字大小與前開廣告訴求顯不相當。
(二)官網及社群貼文「00940低價買、輕鬆存、每月領,快樂領息就是你」、「...讓你股
息收益與資產增長兩者兼得..」等用語。
(三)公司與Youtuber網紅合作,該等網紅於影片內容記載之文字,如「投入本金200萬 每
月領息14,333元,這樣穩定的投報率,能放大退休金及被動收入」、「30歲時開始每月無
腦存2張00940 60歲時累積到720張 每月領股息約51600元 P.S.指數殖利率為8.6%」,強
調可固定獲取配息、增加個人退休金等語。
二、下述文宣、官網及社群貼文、網紅影片內容查有股票型ETF以月配息為廣告或銷售之
主要訴求:
(一)文宣以「快樂領息就是你」為標題,另訴求「月配息」,所用文字如「被動收入不是
夢,每月為自己加薪」「月配息設計,滿足每月現金流需求、創造被動收入...」等用語
。
(二)公司官網及社群貼文記載「息如雨 月配息收好連貫」。
(三)公司與Youtuber網紅合作,影片標題為「瘋搶!ETF 00940,投入200萬,每月領息
14000元」、「巴菲特也認可的選股邏輯,00940台灣價值高息,一萬就有一張月月配」、
「【ETF】00940:十元存股就是你!與股神同行,無腦月存2張,退休月領5萬啦~」等用
語。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法令依據:
(一)按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下稱金融服務業廣告活動辦法
)第5條第1款及第9款規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違反
法令、主管機關之規定或自律規範,及不得使用之文字或訊息內容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
安全或保證獲利。再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下稱投信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
項第2款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使人
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二)復按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
動行為規範(下稱公會廣告行為規範)第8條第20款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從事基金之
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股票型ETF以月配息為廣告或
銷售之主要訴求。」。
二、上述事實一,受處分人廣告行銷活動核有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之違
規情事,核已違反投信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金融服務業廣告活動辦法第5條
第9款規定,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60萬元。
三、上述事實二,受處分人廣告行銷活動核有股票型ETF以月配息為廣告或銷售之主要訴
求,核已違反公會廣告行為規範第8條第20款及金融服務業廣告活動辦法第5條第1款規定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30萬元。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
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
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
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
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統一投信=====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投罰字第1130383960號
受處分人: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略
地址:略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鄧○○
地址:略
主旨: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以下同)60萬元。
事實:受處分人所經理之「統一台灣高息動能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舉辦或與財經專
家合作辦理之說明會、公司官網或與網紅合作之影片,以及網路媒體等廣告文宣內容包括
:「本金198萬、資本利得214萬、現金股息218萬,股息再投入224萬」、「每月一萬定期
定額投資臺灣高息動能指數,本金198萬,長期投資翻4倍」、「16年就可以滾出854萬元
,總資產放大1.3倍」、「月配息+平準金,打造自動化加薪機制」及「月底不吃土,打造
源源不絕的現金流」等用語,依標的指數之報酬或殖利率,回測計算可獲得之配息或資本
利得金額,並強調對投資總資產可產生放大效果或可擁有高息及成長,有使人誤信能保證
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之違規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法令依據: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下稱投信事業管理規則)第22條第1項第2
款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使人誤信能
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次按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下
稱金融服務業廣告活動辦法)第5條第9款規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
銷活動,不得使用之文字或訊息內容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二、受處分人所經理之「統一台灣高息動能 ETF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廣告文宣內容,經
查有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之違規情事,核已違反投信事業管理規則第22
條第1項第2款、金融服務業廣告活動辦法第5條第9款規定,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之
1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鍰60萬元。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證券期貨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
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
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
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
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鄧○○先生)
副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