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被告板主
1.失職在先,對於言行明顯超越刑法界限的板友,未予永久水桶
卻指著本人直接永久水桶,其身為板主之心態偏頗,昭然可見
更遑論其後所補充之對本人指控的推文,硬指本人回應為挑釁
而對其它人皆視而不見.
2.板主乃一公器,要做任何處置之所以要以 [公告] 為之,就
是因為其具有與一般板友相區隔,以示其威信之意義
今被告板主莫名其妙不經公告,未有通知,即將板友永久水桶
被糾舉到組務來,才補公告。程序可笑且根本有誤
3.補公告用了個挑釁,以認定本人有罪
問他其它人之言論更甚者,又該如何,亦無法答辯
自己承認自己眼中只看到本人,本人推文就是挑釁
他人皆不算
如果板規的適用是如此,板主是可以這樣玩的
無法以理以規論之,只能情緒性要脅小組長被
拔職也沒關係,意圖要小組長作出有利判決
本人深表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