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FACEBOOK板板主群不願協助取回刪除之文章

作者: pointa (偌痕~*)   2011-06-23 00:42:52
僅於此最後一次回應。
FB板方所提,本人並無提出申訴,即表本人已知悉該版板規所述,願意遵從。
所以並無針對此做回應,並非敝人特意迴避事實,首先敘明。
然文章之著作權屬於敝人,不論合法違法與否,無庸置疑。
板方僅有板務秩序管理權,而非有文章之竄改、修正...等權,故同理而論,
板方"刪除違法之文章",乃為維護看板之秩序;
但並無任何可見可剝奪本人著作權之規定及理由。
一再提及板規無所述,即契約之成立乃雙方事先約定,
今板方於板規中並無任何理由契約,表示使用者於發文前即便放棄著作權,
或是不能索回刪除文章云云...
而法者已明文訂之,無明文者依法理,若無法理方依習慣,
且法之訂立,乃立基於保障人民之權利,方所訂立。
今於明文無規定,而敝人認為依法理而論,板方應歸還文章,
乃因板規非僅止於"管理板務"之層面,更重要者是在"保障使用者之權利"而論。
其所述之依習慣,非依一人之習慣,而是以大多數板主管理板務時,
若遇此情形該如何應對。
但不知為何板方一在跳過法理,直接以一不知何處得來的習慣而論,
或許這是FB板方之習慣,但不代表這是正確的,或是已有案例之習慣。
如過往之案例,使用者可以要求板方刪除自己板上發表之文章,
即因使用者之文章其合法與否,此乃為板之規定,非因此而可剝奪既存之著作權,
著作權之論定是以中華民國既訂之法律所述,而板方之規定只是於本站中之一板,
不知何以在無明文下,可以抵抗其上級之規範?
若因於板規中亦無所述,那是否代表使用者不能要求板方刪除既存保留之合法文章?
同理,已何而論"不能要求索回自己被刪除違法之文章?"
最後,組方之定奪將會成為本群組往後遇此事件之處理模式。
也感謝FB板板主GeniusKiKi願意對此爭點提出看法,一同參與討論/辯論,
以利將來群組下各版解決板務爭議時,有一定的依規與範疇。
敝人不在對此提出回應,請組方定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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