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電蝦板板主執法兩套標準,未依板規執法

作者: anedo (鷲嶺之魂)   2020-01-29 16:14:37
代理組長鈞鑒
本板對於人身攻擊衍生的狀況,會建議雙方當事者自行提訟。
此意見在Sub_DigiLife該當事人(Fizban)已做為證據提出
│ 文章代碼(AID): #1T_XddEz (Sub_DigiLife) [ptt.cc] [證據2] 與板主溝通信件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ub_DigiLife/M.1576933863.A.3BD.html │
1.以本板板規來說,雖是同一次公告,但該當事者三篇文章各異實為獨立判決。
請見2a.2b.2c (2c文章已刪故另行補上)
https://www.ptt.cc/bbs/PC_Shopping/M.1576062232.A.37B.html
會有2-5-3這樣的規定,制訂起因是針對單一行為在大量不同文章違反單一板規跟
單一文章內行為違反不同板規以上的狀況才會另行說明。
此已經由egguitar板主回應補述過。
https://www.ptt.cc/bbs/Sub_DigiLife/M.1577109161.A.0D3.html
另外當時我不在台灣,已協調由egguitar做上述說明。
故處分時不認為得符合2-5-3的狀況,故採合併加總處理。
五、主觀處分與加重處分特殊規範
1. 其他違反法律、站規或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為:由板主視情節輕重處分之
2. 其他板規雖未規範但板主認為有必要處置者:由板主視情節輕重處分之
3. 違反單項多次規定者,水桶日期累加計算
多項單次規定者,水桶日期依最重者計算
4. 板主可視違反板規之情節輕重與次數,加重或酌減水桶處分
2.針對人身攻擊劣文處分
該當事人(Fizban)做為專業身分主張其專業云云。板務並不得而知。
以ptt本站來說虛擬身分口說無憑,自然無從判斷。
本板曾聘請whydan做為"公開"板聚講師,
實質上本板並非少數對於該使用者專業度得以知悉。
故該當事人(Fizban)人身攻擊部分已明確回覆後續請至法院處理。
另違規文章以板務主觀違反該條文自然以其處分,
兩當事人案件均為個別處理與處分。
3.
1項2c後轉文補充,請代理組長參閱。
另公開板聚部分會另行去信代理組長供參考。
電腦採購板板務 anedo
※ 引述《st900278 (喵咪喵喵叫)》之銘言:
: 請anedo版主解釋為什麼兩人的判決不同
: ※ 引述《Fizban (Fizban)》之銘言:
: : 1. 檢舉人:Fizban
: : 2. 被檢舉人/看板:anedo, Nafusica, egguitar/PC_Shopping
: : 3. 檢舉事由:板主執法兩套標準,未依板規執法,袒護特定板友給予特權
: : 4. 舉證:
: : 本人與網友whydan於電蝦板起口角衝突,兩人各打了一篇文章回應對方
: : 然而板主只依板規2-4-5輕判對方30天水桶
: : 本人則被2-4-2重判60天水桶+劣文(合併它項違規共120天水桶)
: : 量刑輕重相差懸殊,悖於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判決難以令人信服
: : 爭議點
: : (a).
: : 客觀上來看,whydan的文章公然嘲弄以及謾罵本人
: : 且貶損內容多為不實資訊,人身攻擊和侮辱意圖明顯
: : 而本人雖然酸言挖苦對方,但應未達人身攻擊標準
: : (b).
: : 板主在公告中以該網友曾被板主邀請擔任板聚之授課講師為由
: : 判處我涉及人身攻擊、侮辱謾罵
: : 去信詢問為何有此特別條款,卻只得到板主認為該網友很專業
: : 所以我的文章貶低他"現實實務"上的人格
: : 還嗆我要上法院,板主願意幫忙作證
: : 再次寄信質問,卻遭到無視,始終得不到板主正面回應
: : (c).
: : 板規未制定特定人士可以享有特權
: : 判決應一視同仁,不該區別對待、兩套標準
: : 而如今板主用「當過電蝦講師」之荒謬理由袒護特定板友
: : 板主主觀認定具有專業性就可以恣意侮辱謾罵,反駁其者就被加重水桶
: : 再者板主與whydan兩人關係密切、私交甚篤
: : 可見得板主有偏袒徇私的意圖,判決顯有不公,無法從眾
: : (d).
: : 板主說我涉及2-4-2是因為貶低對方「現實實務上的人格」
: : 請問我哪句話貶低whydan現實人格?
: : 文章的內容不是都聚焦在網路上發生的事嗎?
: : 請板主明確指出,但板主避而不答
: : 反而是該網友嗆我沒上過班,現實沒朋友,還問候我父母
: : (e).
: : 就算按照目前判決,依現行板規2-5-3
: : 「違反單項多次規定者,水桶日期累加計算
: : 多項單次規定者,水桶日期依最重者計算」
: : 我被判兩個2-4-5,一個2-4-2
: : 只能30+30或60天二選一,最多水桶60天
: : 板主卻將不同項目的違規多次相加,合併它項違規共120天水桶
: : 明顯未依板規執法
: : 註1:已與板主溝通,但板主不理已逾9日
: : 註2:證據轉錄完畢後將通知板主來組務板辯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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