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罷免板主] DSLR

作者: uwmtas (系統站長)   2012-08-04 07:10:46
※ 引述《LoLoLuan (若無其事)》之銘言:
: 根據小組規與群組規 申訴需為申訴發起人
: 板友uwmtas非罷免發起人,將連署文章轉至小組板
: 這並不合乎罷免程序,所以這兩篇轉文無效。
: uwmtas板友三個月內不得對stkeiko rugalex罷免
不知道這條處罰
是依據哪一條板規或群組規呢?
我找不到耶!!!!
要給人處罰
不是應該要有 依據**** 嗎???
執法要有據
不能依自己的想法來辦事!!!!
: PS.罷免發起人thepilot oijkue依然可以轉錄連署文章至小組板提出申請
: LoLoL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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