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MobileComm板主RG5678不公並判決無效

作者: RG5678 (G-REX5678)   2020-12-14 23:51:05
※ 引述《eyecolor (欸)》之銘言:
: ====================================================================
: 看板板務申訴請先寄信給板主,若72小時後板主都未處理,
: 或經多篇溝通後仍不滿意其回覆時,再行貼文申訴。
: 在未與板主聯繫前,申訴將不予受理。
: 發表完申訴文後應檢附被處分之原始文章、被處分之原始公告、雙方之溝通紀錄
: ====================================================================
: 申訴人:eyecolor
: 被申訴人:RG5678
: 看板板名:MobileComm
: 申訴案件:#1VoHGhMM (MobileComm)
: 申訴內容:
: 於該版推文中被判決違反版規3-a-3水桶一個月,
: 經過信件溝通後仍維持原判。
: 並且雙重標準,我被水桶,而另外一方並未有水桶
: 該版規定義完整,
: 如需另訂版規規定,也未見有另行公告,"申述水桶應無效"。
4/18 板規更新,不符合申訴人所說沒有公告
#1UcmTGqq (MobileComm)
5.修正3-A-3/3-A-4友站一詞
(3).在非公告及置底閒聊文中討論本板相關領域之友站
(非手機板/檢舉版以外的所有事物)版務站務、友站規範者,水桶1個月。
(4).在公告文或置底文章中討論友站(非手機板/檢舉版以外的所有事物)版務時
,該內容必須有助於版務運作之討論,若內容無助於版務運作者水桶20天。
(擷取部分內容)
: 該版版規3-a-3規定
: (3).在非公告及置底閒聊文中討論本板相關領域之友站
: (非手機板/檢舉版以外的所有事物)版務站務、友站規範者,水桶1個月
: "討論"一詞之國語辭典定義為
: "探討研究、尋求結論。"
: 也就是需有探討研究,並且互相回覆尋求結論。
: 而非延伸解釋泛指諷刺文之內容。並且該內容還根本不可能討論。
: 經過與版主信件往來,版主說明違規項目為下面推文.
: ====
: → eyecolor : 要不要在DSLR版順便拿這篇把我水桶啊12/03 14:12
: → eyecolor : 原因就是在手機版放地圖炮.請便12/03 14:12
: → eyecolor : 我不想浪費我連假還在對你這種沒概念的人回概念12/03 14:15
: → eyecolor : 給你機會.在DSLR版開個跨版水捅 12/03 14:16
: ====
: 但其實有點斷章取義,這並非要討論他版版規
: 而只是純粹諷刺對方而已.
1.並非斷章取義
根據 [證五] MobileComm板主RG5678不公並判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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