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Headphone版主放任版友毀謗人身攻擊

作者: eyecolor (欸)   2021-01-10 01:49:54
※ 引述《wuyiulin (機掰客家人)》之銘言:
: 你要我用文章回也可以
: 我上篇留言就有說過
: 2012某個時間點之前的文章
: 板上全都只有M文
: 意思是 pttweb 極大可能是在 2012 後才爬這筆資料
: 你所有在 2005 的推文紀錄都剛好是M文中的
: 這可能嗎?
: 你會知道哪一篇會被M所以去推文?
: 我知道批踢踢有刪文只保留M文的動作
: 才會有"從數據看來沒有十幾年前就在亂噓的的事實"
: #1V-B8GJi (Headphone)
: 因為我查不到其他備份站有備份2012年前的資料
: 你現在要指控別人造謠,就拿出數據。
: 要講也不是找我講,板規就沒有造謠,去找警察提告。
你這段話剛好用來當你為他辯解的證據了
我舉證的是他做出誹謗之人身攻擊證據.
而且也說明了PTTWEB查詢貴版百多篇留言並未有此行為~
這已經舉證了
但他說明我十幾年前都在噓.
依法那麼毀謗舉證方在於他而不在於我
刑法301條已經有詳細說明
https://i.imgur.com/LTfUvs6.png
"對於誹謗之事能證明為真實者.不罰"
舉證方落在誹謗者身上
他無法證明即是違法
再者
301條也有提到
"涉於私德與公眾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是要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所為的適當評論才不罰。
另外我已經再三強調
你版規所訂定的人身攻擊字眼不管狹義還是廣義都包含了公然誹謗跟侮辱樣態。
既然已經寫明人身攻擊.那麼人身攻擊的解釋面就不是落在你版主身上。
而是落在人身攻擊這四個字的法界看法為字面定義。
你只是在說明以你的觀點在於你的版上誹謗跟侮辱都可以存在
而且不需要誹謗者提供證據.
而這些在你的認知也覺得這不算人身攻擊
完全與字面定義跟法律規定以及法界看法完全相反
也就是說在貴版可以任意造謠.抹黑.侮辱. 誹謗等種種行為.
都不需要證據也不違反版規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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