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momoWade
被檢舉人:poopoogm
英文板名:ToS
檢舉訴求:1.板主應依現行板規之敘述進行判決,而非以A板規判處B行為為有罪,
且不應未撤銷前公告之判決,隨即隨心所欲重新更改罪名(後附證據)。
2.板主 poopoogm 君引用錯誤法條進行錯誤判決,實為失誤之舉,
卻只是再發公告"重新解釋"(後附證據),實是強詞奪理之行為。
檢舉內容:1.板主 poopoogm 君於2017年 2月 13日於ToS板發表公告(#1OeRkEZv (ToS)),
其內容指出板友 Luke2 君違反板規一.a.1,其板規描述為:
一. 違反以下板規,依情節輕重程度給予警告,或7~28天水桶,
情節重大者文章砍除並斟酌給予退文。精華區留底
a. 引戰文
1. 挑釁、吵架、人身攻擊、刻意引發筆戰、鬧板(刻意討噓等)
註:此條板規除鬧板外為僅接受當事人檢舉,群嘲部份,單篇文章為五人檢舉
即受理,檢舉人請簡述理由以便板工參酌,情節重大者版主得以介入處理。
五人檢舉期限為從文章發出後的48小時內累積滿5人。
第一次(未修改之公告)對板友 Luke2 君之犯罪描述為:
於公開場合使用不雅字詞、雖無針對特定對象,但語氣中帶有挑釁意味。
其後修改(未知第幾次,小組長可親自查看)為:
雖未針對特定對象,但是語氣帶有挑釁。
板主poopoogm 君於該公告底下對於修改罪名回應為:
大大你是不是看錯什麼了
我桶luke是因為挑釁==
由此可見板友 Luke2 君之罪名應為一.a.1:挑釁
但未針對特定對象卻有挑釁意味之舉是否適用需當事人檢舉之法條呢?
藉由板友 f7504261 君之一文[板務] 關於#1OeRkEZv判決及板規一.a.1
(#1OeUzoZK (ToS))來闡述個人觀點。
個人認為板主 poopoogm 君此舉已違反程序正義,應當糾正。
2.板主 poopoogm 君引用錯誤法條判處罪名,若真使板友 Luke2 君權益受損
,不論刑度長短,在往後都將成為判例。
並且極可能因此導致後來的使用者,在遭遇相同案情時將毫無反駁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