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 ToS版版主 poopoogm公告程序錯誤

作者: momoWade (新的開始)   2017-03-02 00:36:03
檢舉人:momoWade
被檢舉人:poopoogm
英文板名:ToS
檢舉訴求:1.板主應依現行板規之敘述進行判決,而非以A板規判處B行為為有罪,
且不應未撤銷前公告之判決,隨即隨心所欲重新更改罪名(後附證據)。
     2.板主 poopoogm 君引用錯誤法條進行錯誤判決,實為失誤之舉,
      卻只是再發公告"重新解釋"(後附證據),實是強詞奪理之行為。   
檢舉內容:1.板主 poopoogm 君於2017年 2月 13日於ToS板發表公告(#1OeRkEZv (ToS)),
      其內容指出板友 Luke2 君違反板規一.a.1,其板規描述為:
一. 違反以下板規,依情節輕重程度給予警告,或7~28天水桶,
情節重大者文章砍除並斟酌給予退文。精華區留底
a. 引戰文
1. 挑釁、吵架、人身攻擊、刻意引發筆戰、鬧板(刻意討噓等)
註:此條板規除鬧板外為僅接受當事人檢舉,群嘲部份,單篇文章為五人檢舉
即受理,檢舉人請簡述理由以便板工參酌,情節重大者版主得以介入處理。
五人檢舉期限為從文章發出後的48小時內累積滿5人。
第一次(未修改之公告)對板友 Luke2 君之犯罪描述為:
於公開場合使用不雅字詞、雖無針對特定對象,但語氣中帶有挑釁意味。
其後修改(未知第幾次,小組長可親自查看)為:
      雖未針對特定對象,但是語氣帶有挑釁。   
      板主poopoogm 君於該公告底下對於修改罪名回應為: 
      大大你是不是看錯什麼了
      我桶luke是因為挑釁==
      由此可見板友 Luke2 君之罪名應為一.a.1:挑釁
但未針對特定對象卻有挑釁意味之舉是否適用需當事人檢舉之法條呢?
藉由板友 f7504261 君之一文[板務] 關於#1OeRkEZv判決及板規一.a.1
(#1OeUzoZK (ToS))來闡述個人觀點。  
      
個人認為板主 poopoogm 君此舉已違反程序正義,應當糾正。
     2.板主 poopoogm 君引用錯誤法條判處罪名,若真使板友 Luke2 君權益受損
      ,不論刑度長短,在往後都將成為判例。
      並且極可能因此導致後來的使用者,在遭遇相同案情時將毫無反駁之力。
      
作者: momoWade (新的開始)   2016-02-15 21:44:00
要討論板規喔 好啊 #1OeRkEZv#1Oeo5QHx的判決不一你是否要出來解釋由你"隨意"修改公告的權力來自?錯判就錯判 道歉不是什麼丟臉事 就算改判也不是由你來發最基本的利益迴避 懂?一篇公告寫了又刪 判了又改 憑據在哪裡?先推不雅字詞 被反就刪掉 改說無特定對象 但有挑釁之意過一天發現風向不對 "重新解釋" 解釋什麼?引用錯誤法條就是錯判 錯判就該道歉 且也該換人發公告這樣只讓人認為你想怎麼判就怎麼判 毫無事實根據基本的程序正義你都無法回應 只會在這裡刪推文?當你引用失當去水桶使用者 你就失職了如果只會M起阿肥哥的文 卻不懂得省思自己的錯誤 那就是不思長進 甚至小四自述自己有給建議 那你們的回應去哪了你判警告導致路克水桶不關我的事 你程序錯誤失當我就要管 我就有說話的權利 希望你們板主群想想到底為什麼被罵而不是讓對程序提出疑問的人被無視 還要被另群人爽酸結果同為警告沒有改 但你確定他前後公告是一樣的?轟哥 你至少是群組長 理應能理解程序正義在說什麼先打你穢語但沒特指誰 後說你針對 試問這算不算改判改變引用的條例就不該由前公告的板主來發 這有圖利之嫌
作者: a3225737 (Hong/轟哥/Hsiaoboyo)   2016-02-15 22:03:00
挑釁沒特定對象 叫做群嘲 我們對板規解釋不正確
作者: elmocc01 (貝曲)   2017-03-02 08:42:00
相關證據之通告信 板主群有無回覆?
作者: momoWade (新的開始)   2017-03-02 10:57:00
沒有收到回信,僅有前版主轟哥發出的最後回覆公告後續也無來信,故當成終止溝通。另新增現行版規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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