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不服WOW板主ChenDao水桶退文之判決

作者: Vergil5566 (魏吉爾)   2020-11-15 02:38:55
案件申訴
 ̄ ̄ ̄ ̄
看板群組:G_Online
申訴人:Vergil5566
申訴看板/板主ID:WOW板/ChenDao
認定或處分之事由、內容:(事實發生經過)
緣申訴人Vergil5566在民國(下同)109年11月11日於WOW板發表一篇文章(見轉錄原文),被
申訴人ChenDao於109年11月14日認定申訴人違反板規四.A散佈個人隱私資訊,判決水桶30
天+文章劣退(見轉錄判決)。
經兩造以站內信溝通後,被申訴人站內信回覆略以:「人家沒有打算在PTT上公開自己的
TWITCH跟照片…甚麼保護法甚麼的 跟我也沒甚麼關係」、「(申訴人:我的主張是實況不
算個人隱私,而且他的照片是他自己放在實況,等於是想被大家看到的,這也不算隱私,
怎麼會用四A來辦我?)被申訴人:我覺得是算拉 阿你就看小組長怎麼判囉 歡迎申訴」(
見轉錄信件),兩造顯無共識,故聲請 鈞小組長裁決。
不服之理由:(爭點、沒有共識的關鍵點)
爭點整理:
1.申訴人貼出他人實況與照片之行為未違規。
2.被申訴人以WOW板規四.A做成之判決,應屬無效。
3.縱被申訴人之判決有效,該判決亦有違反WOW板規之違法。
第一點:
按「A.散佈個人隱私資訊者:以各種方式(包含簽名檔、名片檔、暗黑分享…等),PO出他
人個人資料(本名、手機、ID、e-mail、通訊帳號、相片…等)未經同意貼出者即屬違規(
於推文內犯規之情形,視情況砍除該文章)。」WOW版規四.A定有明文。
然申訴人所撰寫之文章或內附之PDF內容,其對話截圖皆係截取自Twitch、Raider.IO、魔
獸世界遊戲、暴雪廣播等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開來源,且被申訴人認為「人家沒有打
算在PTT上公開自己的TWITCH跟照片」,惟申訴人文章撰寫之他人之Twitch實況連結,並
非不公開之實況,他人亦以自己之照片遮擋遊戲聊天視窗,應可認該資訊係經他人自願同
意公開,故以上內容皆為當事人自行公開之,顯非「個人隱私資訊」,故被申訴人以四.A
懲處申訴人,已有不當,上開資訊並非個人隱私,申訴人並未侵犯他人之隱私權。
第二點:
次按,「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包含下列
行為:一、看板違規行為:(二)未經同意,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電話、住居所
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公開之個人資料。」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5條、第6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申言之,PTT之法律位階為中華民國法律>站規>組規>板規,被申訴人所言「個資法跟我無
關」等語,顯非實在,板規仍應受站規及法律限制,不可踰越高位階法律。
又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
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被申訴人認定申訴人撰寫之文章與PDF檔,提及他人之
實況網址與照片妨害隱私權,然上開資訊皆為他人以本人身分自行公開之資訊,可見被申
訴人對於板規四.A之解釋,已逾越該規則之內涵,亦牴觸PTT板規與個資法,被申訴人以
板規四.A做成之判決,應屬無效。
第三點:
再按,WOW板平日亦有眾多板友分享本國與外國之魔獸實況台,若以被申訴人之邏輯,板
友於未取得被分享實況主授權之情況下,在WOW板貼出實況網址與實況主視訊畫面,已屬
違法,依四.A板規:「未經同意貼出者即屬違規」,被申訴人亦應給予處分,然申訴人對
被申訴人提出檢舉後(見轉錄信件),被申訴人並未做出懲處判決,顯然於WOW板分享他人
公開之實況、照片及視訊為合法PO文,申訴人實不知被申訴人為何針對本篇文章做出水桶
+劣退之判決。
第四點:
末按,觀諸鈞版主之判決全文,除引用WOW版規外,並未提及其他事實與理由,被申訴人
未論證申訴人之內文或PDF何處侵犯他人隱私,已有判決不備理由之瑕疵。
退步言之,縱 鈞小組長仍認為申訴人違反板規(申訴人仍否認之),惟查WOW板規罰則:「
違反板規經檢舉或板主巡板查證後屬實:1.初犯水桶10天。2.累犯水桶30天(視情況給予
退文)」,因WOW板為統一罰則,並未於各條文內有獨立罰則,除非該條文有加重事由,然
申訴人於WOW板並未有違規紀錄或遭受處罰,四.A板規亦無加重事由,故申訴人應為初犯
,依板規僅能處以水桶10天,然被申訴人竟處以累犯之30天水桶+退文,該判決已有違背
板規之違法。
第五點:
綜上所述,懇請 鈞小組長撤銷原判決,以維權益。
所附證據:以下均為轉錄形式(完整貼在下方,或以附件方式轉錄文章並編號)
==違規原文==
==板主公告==
因申訴人於水桶期間內無法轉錄WOW板文章,又板主寄信僅提及退文部分,未註明水桶30天
,故申訴人以文章代碼取代,望 鈞小組長海涵。
公告文章代碼:#1VhpaY2N (WOW)
==溝通紀錄==
==========================================================
未依照申訴程序者不受理
文章標題請改:[申訴] xxx 板 yyy板主 zzz(主旨)
作者: BaRanKa (Dummy system on)   2020-11-15 03:13:00
20201115收到 將請版主到版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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