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Tos板主jerry11006恣意增設板規

作者: jerry11006 (_"_)   2014-05-20 18:35:53
根據板規
一. 違反以下板規,依情節輕重程度給予警告,或7~28天水桶,
情節重大者文章砍除並斟酌給予退文。精華區留底
a. 引戰文
1. 挑釁、吵架、人身攻擊、刻意引發筆戰、鬧板(刻意討噓等)
刻意引發筆戰行為可處警告~28天水桶
本人於推文警告後無改善,故給予水桶3日處分並無不妥。
※ 引述《f7504261 (麻雀向前衝)》之銘言:
: 然則,實際上有幾個問題
: 1. 現行板規有『藐視公告桶三天』嗎?很顯然沒有。
: 2. 增修板規是否需要公告? 我的看法是要公告,而妳並沒有公告。
: 我能理解板主群欲快速平息板上風波的心意,
: 但是板規沒有的,你不能做,
: 沒有公告的推文,同樣也不是板規。
: 3. 所以假設沒有公告的板規根本不算板規,自然板規就沒有這條,
: 所以桶三天並不適宜。
: 4. 鬧板有鬧板的桶法,你桶鬧板我絕無話可說,
: 問題就在於你用『藐視公告』這理由,而且根本沒有公告要增修臨時板規,
: 也沒有緩衝期; (如果七分鐘算緩衝,那我也無話可說)
: 我從頭到尾care的是板主擴權(我不敢說濫權)將推文變成具有公告效力。
: 你用鬧板處置可以,但在我看來現行板規就是沒有『藐視公告桶三天』。
: 我從頭到尾要強調的其實是這件事情。
: 不然以後妳想的話直接在置底檢舉區推文說『空泛文一律退文』就好了啊?
: 程序正義問題,我認為是重中之重,
: 沒有經過『公告』的罰則或臨時規定,不能當作處罰人的依據。
: 以上,直接回一篇,之後如果小組長沒有要求本人答辯,
: 本人不再回應此系列文,以免占了板面或浪費資源。
: 感謝小組長及jerry11006板主的辛苦。
: ※ 引述《jerry11006 ()》之銘言:
: : 根據
: : 十. 版主群可視需求增修板規,或對板規做出註解或額外解釋,其效力視同板規。
: : 且當時為特殊時期,鬧板群眾眾多。
: : 而該檢舉區本為提供檢舉/建議之用途,並非發洩or閒聊之地。
: : 推文僅為提醒,但實際上板規亦可使用【鬧板】作為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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