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po11po11不處分hydra6716

作者: sitos (麥子)   2013-12-02 01:21:52
因為這個申訴直接引用了先前的申訴文,但是並沒有獨立的本文提出新的申訴訴求,
因此我先就我先前所看到的幾個重點作回應。
首先, diefish5566 板友在 #1IQsWZ-l (Sub_Strategy) 申訴文當中,
引述了 #1IIg501M (Sub_Strategy) 判決,並對判決的內容加以歸納,
認為「於後修正」之行為是「未有充分理由說明」。這個理解與當時的判決相違,
事實上在 #1IIg501M (Sub_Strategy) 判決中所處理的案件的討論過程當中,
已經很明確地指出板友有權為自己在看板上的行為作出解釋。
在該案的討論當中,我曾詢問 diefish5566 板友 (#1IER1Gja (Sub_Strategy)) :
「請問你為什麼在已用很多噓文來表達對板主管理方式的反對意見時,
對於並非針對板主群管理作為的意見,也要使用噓文來表達,
以致於該文的推噓文評價機制可能因此失準?」
並在後續的討論中提醒,板友解釋噓文行為的重要性 (#1IGg0-wp (Sub_Strategy)):
「在這個案子當中對你最有利的回答方式,就是回答我在 #1IER1Gja 所提出的問題,
讓我能夠考慮其它可能性,而避免將這些內容與板主管理無關的噓文,
視為試圖影響該文推噓文評價機制的噓文。即便我認同你之後有補充反對板主之意見,
但那仍不足以說明為什麼與板主管理無關的意見也要以噓文表達,
也不足以證成該噓文沒有意圖影響該文的推噓文評價。簡言之,
我需要更強而有力的說明來反對我上述對於本案噓文所作出的理解。」
這樣的討論過程即已清楚說明,在申訴的過程當中除原本在看板中所發表的意見外,
我仍然願意給予板友多一次解釋在看板上所發表言論的機會。特別是在這些板規當中,
對於違規的認定包含了對於板友發表言論的動機所作的推斷。因此我認為發表者本身,
具有解釋其行為的權力,且我也願意先了解這些解釋以後再判斷是否有違規。
但在該案件當中,即使經過這樣的提問與討論, diefish5566 板友並未提出解釋,
並未說明為何在該文下提出與該文無關之意見時,仍要採用噓文的方式進行表達。
由於當時在兩次的詢問之後都沒有得到具體的回應,在「未有充分理由說明」的情況下,
才進而裁定維持原判。但整個討論的過程已明顯說明,發言的板友可解釋自身的動機,
若是發言的動機能被解釋,我相信板主會將這樣的解釋納入考慮。甚至可以說,
我會要求板主將這樣的動機納入考慮。如果確實有強而有力的說明,
足以反對當時判決對於該發言的理解與詮釋,那管理者就應該考慮那些可能性。
很可惜的是在該案件當中這樣的解釋並未出現,不論是在後續的噓文或者是申訴的討論。
而在現在這個案件當中不同點在於 hydra6716 板友在提供了錯誤的訊息以後,
在很短的時間內就自行修正自己的發言,並且說明提供錯誤訊息的原因。
顯然 po11po11 板主也在判決的時候將這些解釋納入考量當中。對於作出這樣的決定,
事實上並沒有違反先前的判例。先前的判例是「沒有解釋」,而非「有解釋不採納」。
在排除這項不正確的引述以後,我看不出來 hydra6716 板友應被判決 B3 的理由。
因此針對對 B3 這部份如何認定 hydra6716 板友係刻意散佈錯誤資訊,
請 diefish5566 板友能進一步說明。
其次,對於 D2 的檢舉,依我目前對 LoL 板板規的理解,板規 D2 的文字如下:
「在推文、文章或連結中,未經本人允許,以任何隱喻或明說散佈、要求、提及、
誘騙他人可指示現實人身之特定個人私密資訊。」
其中明確說明私密資訊乃特指「可指示現實人身之特定個人私密資訊」。
以目前申訴所提及的內容,我看不出來 diefish5566 和 qe70r178rl 兩帳號之關聯,
如何作為「可指示現實人身之特定個人私密資訊」。
也請 diefish5566 板友能針對這點,說明被檢舉的發言如何與現實人身產生關聯。
最後,在本申訴案中,申訴者並未提供完整之事件相關文章。為在未來查閱方便,
請申訴者也將 hydra6716 板友當時被檢舉的發言該文轉錄至本板。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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