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不服LOL版主po11po11吃案瀆職

作者: po11po11 (po11po11(1是數字))   2014-03-20 23:06:00
※ 引述《Aatrox5566 (Aatrox5566)》之銘言:
: 1. 檢舉人:AAtrox5566
: 2. 被檢舉人/看板:po11po11 / LOL
: 3. 檢舉事由:
: 本人在LOL_Picket檢舉VVVV5555違規事項
: 如外附件證據1(以下為文章代碼,網址)
: │ 文章代碼(AID): #1J8KDldT (LoL_Picket) [ptt.cc] [檢舉] #1J8GSgPu (LoL)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oL_Picket/M.1394688879.A.9DD.html
: 今日被檢舉人版主po11po11(以下簡稱被檢舉人)在LOL板發出公告
: 如外附件證據2(以下為文章代碼,網址)
: │ 文章代碼(AID): #1JA1gA07 (LoL) [ptt.cc] [公告] 多人水桶處理 │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LoL/M.1395137162.A.007.html
: 本人發現本人所檢舉之文章與板主判決之文章完全不同
: 經與被檢舉人溝通後發現
: 判決嚴重包庇VVVV5555 刻意輕判 ,本人檢舉理由如下:
: 1. 被檢舉人無故更改本人檢舉文章檢舉內容,企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 嚴重包庇VVVV5555迴避永久水桶之責。證據1內文已舉上VVVV5555之前所判E1鬧板,
: 依照正常違規處理,VVVV5555累犯已經達永久水桶標準。
: 被檢舉人將本人所檢舉VVVV5555之文章自行改動成其他發表之文,此先例一開,
: 之後所有檢舉某文,其他板主都可以引用此例說:「我覺得這板友其他文章還不錯,
: 不如改成獎賞這篇文章如何?」
請勿自行腦補唷
: 如此下來板規到底有何用處?有任何其他板板主有過李代桃僵之判決先例嗎?
: 2. 被檢舉人外附信件證據4內文所說:『可是那篇算是遊走板規 難判 怕有人說閒話』
: 當板主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公開還怕人說閒話,已不適任。
模稜兩可的文章 本來就非常難進行判決
此文章判決後所造成之兩極結果
所以我做的決定是 對他進行警告
若再出現模稜兩可之文章(以過去文章作為例子)
就予以最嚴處罰
如果遊走板規的文章不以警告直接進行處罰
那與文字獄有何差別?
沒有自由嗎? Ptt各板皆有此情況 這就是我的處理方針
: 更何況本人在檢舉文中清清楚楚條列分明為何檢舉此項違規,
: 之前有其他板友推文、發文內有『廢物、垃圾』都已經依照C1或C2判決,
: 本人所檢舉VVVV5555內文也明顯提到『嗎的逼』、『廢玩家』、『拉幾(垃圾)操作』,
: 哪裡遊走板規?很明顯違規了吧。
板面上的文章形容LOL遊戲中的地雷文章也常用情緒字眼
但無表明任何人(並非針對 指的是於遊戲中技術不佳、嘴炮 等等不好行為者)
此類之形容板上比比皆是
: 另外一提,被檢舉人處理LOL_Picket為8日之後,如現實生活已經忙碌到8天才能
: 處理一次板務,本人認為被檢舉人已經不適合再兼具板主之責。
: 請小組長明察
: 溝通信件如外附證據3,4,5,6,7,8
作者: diefish5566 (LOL板李奧納多皮卡丘)   2014-03-20 23:43:00
你為什麼要攻擊你的前同僚hydra6716文字獄?
作者: po11po11 (po11po11(1是數字))   2014-03-21 03:44:00
沒啦 我是說 IF IF IF IF IF IF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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