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unar (ルーナ)》之銘言:
: 本案要求之判決執行由於檢舉案 #1bzhpMGu 之判決 #1c6Vp2jE 仍在與小組長信件申訴程
: 序中,且因系統限制有執行上之困難,亦需要小組長另外協助。
: 因上列兩點原因暫時無法履行,待技術問題解決後才有可能執行。
: lunar
l板主回復之理由,我認為十分無法接受。
上文所指之"本案要求之判決執行",我想應為指恢復文章之部分,
然該判決為 #1bxI1cVH (03/10)即公布之內容,至今已近二月。
之後 #1c6Vp2jE (04/13)中只是重申此判決,且其中與前判決間隔逾一月,
即便l板主提及對「後案」提出申訴,但不影響其有逾一月時間確實執行判決,
因此l板主之申訴,並不構成l板主不確實執行判決的理由,
在此處提出只是無效的事證,以轉移焦點避重就輕。
且更重要的是,針對另一理由,"因系統限制有執行上之困難",
照普世之一般邏輯而論,若板主在執行小組長之判決時遭遇技術困難,
為何不馬上提出?而是在受到當事人在有給予合理緩衝時間的兩次檢舉後才提出?
如此豈不令一般使用者不明究理、無所適從嗎?
畢竟該判決公布距l板主前回覆有53日,若是l板主在一開始即嘗試徹底執行判決,
應該早就察覺所謂"因系統限制有執行上之困難"了才對,
即便照l板主之解釋,認定其不執行為因系統限制,
那其處理方式我認為仍存在程序問題、義務之應盡而未盡,及顯然之消極怠職。
並且那l板主又如何解釋先前顯然應該告而未公告的行為呢?難道也有系統限制嗎?
若按照行為模式的一致性來推斷的話,
我想就只能得到l板主一再投機取巧想規避小組之判決,試圖掩飾自己的失敗。
(當然近三案兩案被推翻,如此在本組罕有聽聞的被覆判率,是能體會想要遮掩。)
但l板主平素在lol板及檢舉板,已充分展現對大多板友之漠視敷衍,
此一系列案中亦多次忽視小組長判決,難道身為板主是只行使權力,但無相應之義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