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檢舉] jeanvanjohn 不正確吐槽

作者: jschenlemn (sinra)   2014-09-29 13:0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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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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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 漫吐板務檢舉第140927號
【文章標題】 R: [檢舉] jeanvanjohn 不正確吐槽
【判決時間】 2014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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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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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PIGHEAD君所提jeanvanjohn君違反版規5-1之檢舉不成立。然而該段無論是吐槽
還是護航,jeanvanjohn君均有違反版規之處,須修正否則予以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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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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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板友爭論水樹奈奈能否成為本版吐槽標的,先做以下解釋
首先依據版規二:『本板吐槽的範疇,限定於漫畫、動畫、動漫畫的衍生作品、
與動漫產業相關的ACG話題』
再依據版規十一『包含改編的電影.電動.偶像劇等等,無論是對亂改的怨氣還是
配音太傷耳朵,只要是漫畫週邊產品的不滿都一樣。也可以吐期刊編輯、動畫監督、
改編公司等等。』
因此依據版規,無論歌手身分、場合、時間,只要他演唱的與動漫或是動漫衍伸作品
歌曲,皆可視為本版吐槽標的。
水樹奈奈於第64回NHK紅白歌合戦上唱的歌為Preserved Roses與革命デュアリズム
而革命デュアリズム是革命機ヴァルヴレイヴ(簡稱革命機)的片頭曲,又因為革命機
是日本動畫,所以水樹奈奈於紅白上唱的視為動漫歌曲,於本版吐槽自然無違反版規
2. 版規5-1規範為『避免吐槽者使用過於激烈之言詞』。吐槽時會用到負面的字詞,但
有些違背公序良俗、種族性別歧視、煽動犯罪的字眼,秉持漫吐良好的討論風氣予以
禁止。
而所謂從嚴判定,一方面是避免吐槽者吐槽時過於興奮造成過失,不具惡意而遭判罰
另一方面也避免護航者利用本條箝制吐槽者使用的言論。所以判定時,不但會詳加
確認這個字詞是否「過於激烈」,也會考量吐槽者是否具有犯意。兩方確定下才會
予以開罰。
3. JPIGHEAD君檢舉jeanvanjohn君,於#1K8q0K3D (Suckcomic)多次使用「殺雞」一詞
形容水樹奈奈表演之歌聲,已觸犯5-1並提出檢舉。
然而,「殺雞」一詞並未一嚴重違反公序良俗的字彙,以「殺雞」、「殺豬」一詞
形容一個人慘烈的叫聲亦是常用的說法,因此jeanvanjohn君覺得水樹奈奈唱歌不好
並以「殺雞」一詞形容其歌聲;就字詞上並未達到「過於激烈」的程度。
因此不判罰。
4. jeanvanjohn君於該篇文章中表示「現在很多人擔心的是這部片又會變成下一部
革命雞,我倒是沒那麼擔心,反正至少這部片的主題曲演唱者都不錯,不會在紅白
歌唱大賽上表演水樹殺雞秀...」
jeanvanjohn君並未說明本部動畫與革命雞之明確關聯,亦未說明一個歌手表演的好壞
與本部動畫、革命機作品優劣之關聯而逕行引用並吐槽,兩者間毫無因果關聯,實屬
違反『版規5-2』之行為。
另外因為本部動畫的演唱者是否會在紅白演唱實屬未知,在紅白演唱時會不會唱壞也
無法知悉,然而jeanvanjohn君卻自行假設其主題曲演唱不會在紅白唱壞,以自行推論
的情境護航本部動畫,屬違反『版規3-3』之行為。
以一位歌手在一場演唱的表現評斷整部動畫之優劣,實在是過於以偏概全;用於吐槽
屬於違反『版規5-2』的過度引申,若用於護航視為違反『版規3-6』的模糊吐點。
因此無論本篇該段jeanvanjohn君意圖為吐槽或是護航,皆有違反版規之處,請
jeanvanjohn君自行刪除該段,否則予以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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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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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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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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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板友於相互答辯時提出之建議,一併回覆如下
2. 漫吐之處罰一切依照版規、惡意訪客條例內之規定進行。是否需要加重jeanvanjohn君
之處罰亦需遵守版規規範。而目前經查jeanvanjohn君依照版規均無加重處罰之
必要依據。
3. 訴訟權為法律保障之基本權利,訂定相關規範防止使用者濫訴需要一定程度的討論與
修法。在相關配套尚未到位前,本版不會限制單人之申訴數量。
然而若申訴人具明顯惡意,欲以濫訴達成亂版騷擾目的,則可能以亂版處置。
『相關判例:#1ILQSY86 (SuckcomicB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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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上訴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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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版友不服判決
請於收到判決信後三日內於SuckcomicBM提出申訴。
申訴時請附加有效字數一百字以上之自身行為並無觸犯板規之客觀實際理由
供板主群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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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板主:jschenlemn
作者: jeanvanjohn (尚市長)   2014-09-29 13:17:00
是,感謝您。
作者: JPIGHEAD (星楓寫羽)   2014-09-29 13:18:00
http://ppt.cc/2TtN 水樹奈奈紅白合唱革命機op片段
作者: jeanvanjohn (尚市長)   2014-09-29 13:20:00
走音很嚴重,沒錯啊。特別是OP2的部分嚴重走音。從45秒開始的地方完全走音。這點我想只要實際聽一遍,應該都能了解才對...然後1:50左右的主調就真的是超走鐘...
作者: JPIGHEAD (星楓寫羽)   2014-09-29 13:37:00
既然殺雞一詞版主認為不到汙辱標準 若不服可上訴至c_centerwrok版嗎?剛剛聽一聽忘了附上原曲http://ppt.cc/wlov
作者: jeanvanjohn (尚市長)   2014-09-29 13:46:00
我是建議您可以請水樹本人表達意見,這樣比較好。如果水樹本人覺得這樣是侮辱的話,那我很願意道歉。當事人的看法會比較準確,這是我的想法。還有您附錯曲子了,不好意思喔。(我說的是OP2)我在原文中講的"革~~命~~"就是OP2的歌詞。
作者: JPIGHEAD (星楓寫羽)   2014-09-29 13:55:00
作者: jschenlemn (sinra)   2014-09-29 13:55:00
就程序上因為這是初判,上訴的話要先到BM直接上訴到小組版,個人認為不會過就是
作者: JPIGHEAD (星楓寫羽)   2014-09-29 13:57:00
那程序上我必須於此證明殺雞 對於歌手 是汙辱的形容詞?
作者: jeanvanjohn (尚市長)   2014-09-29 14:00:00
公然侮辱應該是個人提告,所以我才建議應該請水樹本人對此表示意見。因此在此再謹覆JPIG君: 若是水樹奈奈小姐本人覺得敝人的"殺雞"一詞確有不妥,我願意道歉。
作者: JPIGHEAD (星楓寫羽)   2014-09-29 14:15:00
即使我欲上訴 上訴的理由也因其他板規而消滅了 無從證明而既然版主已判決刪除該段 至少證明此為不正確吐槽9/29 13:00左右收到 抗告期是到10/2 13:00沒錯吧
作者: jschenlemn (sinra)   2014-10-01 10:01:00
我的習慣是整天算..也就是到10/23 23:59錯了 是10/2 23:59,但其他人就不知道了像是小組長就是你提的那個時間
作者: JPIGHEAD (星楓寫羽)   2014-10-01 11:29:00
ok 感恩我一直思考著要不要上訴 但是畢竟殺雞是否汙辱的確為主觀的概念 尊重版主的決定 我放棄上訴的權利但是這並不代表我認同水樹走音=殺雞 如同版主所言 殺雞是形容慘烈的叫聲 而水樹當時的表現有影片證明除了走音並未有慘烈叫聲的情況出現而一再提起殺雞一詞 除了挑釁版友的可能之外 也有根本不覺得殺雞是侮辱性詞彙的可能 這是認知的差異#1GQzIYNH (SuckcomicBM) 本想依此篇黑白郎君部分做立論依據 但這篇黑白郎君很low的用詞實在不是主因 輪姦斷屌這類詞句才是最令人不適的 殺雞可能還不到這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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