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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ousepad () 看板: BoardCourt
標題: [解釋] 板主產生之權力機制
時間: Wed Aug 17 16:13:26 2016
裁定併同說明:
〇、
本解釋文處理#1Na1l-Lm (BoardCourt)由群組長申請之站規解釋。
本站板主產生的權力機制,站規方面主要來自#1348X47Q (SYSOP)〈[公告] 組長
權力義務規範〉中的「(4)板主任免權」、#1348aPLp (SYSOP)〈[公告] 板主權
力義務規範〉中「(15) 申請板主權」,而實際運作上,較具規模的看板則多有
板主選舉機制反應看板使用者意見。
本次解釋站規,主要說明這三項權力之間的關係。
一、站規規定的權力與板主選舉機制間的關係
1. 小組長的「板主任免權」的定位與意義
小組長的「板主任免權」,無論從#1348X47Q (SYSOP)的字面定義,或者實際運
作的歷史來看,都是本站一般狀況下決定板主名單的最高權力機制,以確保小組
長能有效領導小組發展。(除非群組長或板務站長由於必要或緊急事件而介入等
例外狀況)
在小組長的「板主任免權」與板主的「板主申請權」之間,前者的位階高於後者
。實際運作上,小組長對於現任板主所提名的新板主做進一步審核、甚至否決的
案例,所在多有。
晚近各板板主產生的方式,雖然逐漸以「看板使用者互選」為主要的形式,但小
組長依然對板主名單具有最後決定權。小組長任命看板使用者選出的新任板主,
應視為小組長基於尊重民意,「與看板使用者分享其板主任免權」。實際運作上
,也不乏小組長在現任板主提出「經板友選舉出的新任板主名單」,並由小組長
對該當選人的資歷與政見進行一定程度的再審核、詰問後,才裁定是否同意就任
的案例。
這個再審核、詰問的過程,難免引發「為何選後才審查資格」的批評。然而,一
方面,我們並無規定所有看板舉辦新板主選舉時一定要向小組長呈報,我們也不
太可能規定小組長必須事先審核每一個參選人而大量增加小組長工作量;另一方
面,更重要的是,站規規定的「板主任免權」並不僅限於板主選舉期間前、後,
而甚至及於對現任板主的解職。總之,只要依照站規「經過一定之程序」(接下
來我們會要求各群組將此「一定之程序」法制化),小組長的「板主任免權」是
不論選舉前、選舉後、任職中,決定所轄看板板主就任或解職的最高權力機制。
2. 板主的「板主申請權」的定位與意義
板主的「板主申請權」,過去主要用於確保新任板主受現任板主群所一致認可。
這個「一致認可」,在過去由現任板主自己找接任人選的時代,包含的是「對具
體人選的認可」與「對治板理念的認可」,使板主名單異動後,所有板主仍能有
效溝通、一起合作。
換句話說,本權力的主要精神,是「確保所有板主有效溝通、一起合作」。
晚近各板板主的產生逐漸以「看板使用者互選」為主要的形式後,板主基本上不
可能、也不應該實行對參選人具體人選、具體理念的審查,但仍有機會透過制定
抽象的選舉規則,抽象地提出他們認為「怎麼樣的參選人」(而非具體「是誰」
)是他們可以有效溝通、一起合作的對象。
板主的「板主申請權」及其「確保所有板主有效溝通、一起合作」的精神,在選
舉機制下,主要體現在「向小組長申請自己制定的選舉規則下選出的人選」。板
主制定的選舉規則,一方面是用來保障現任板主,讓選出的人可以有效溝通、一
起合作;另一方面,也是規範現任板主,不能做超過「確保選出的人可以有效溝
通、一起合作」之外的過度限制。尤其,本站並沒有規定板主產生一定要經由選
舉,端由現任板主自行依照板風、與使用者的共識、以及可能負擔的政治責任,
決定新板主產生方式。所以,一旦採用選舉模式,請板主群確保選舉的公平、公
正性。
二、本案的具體裁定
1. 關於本案的選舉規則
a.
板主於本次選舉規則的前言中提及期望新板主任職期限、協助事項等語,應視為
柔性的期望、而不應視為剛性的規定。板務站長這邊並不確定該板多數使用者是
否認為「舉辦板慶」應為參選新任板主的必要承諾,建議現任板主群先經由一定
的民主機制確認民意後,再將之列為選舉規則中的參選條件。
b.
關於「板主群有權否決政見」條款,可能使看板風格與路線永遠無法創新與改變
。如同本解釋第一段落第2點所言,本站並沒有規定一定要透過選舉產生板主,所
以如果採用選舉機制,則必須確保選舉的公平、公正,而如果現任板主有意對新
板主進行更具體的「理念審查」,則不建議採用選舉機制(惟使用者是否接受傳
統方式產生板主,則視現任板主群與使用者協商的結果、與願意承擔政治責任的
程度)。
總之,若透過選舉機制產生新板主,現任板主應在抽象的選舉規則上尋求「可溝
通、可合作的人選」,不應僅以參選者的具體政見內容排除其參選權利。
c.
抽象選舉規則中,關於id長度之限制,並非沒有前例、完全無法解決之狀況,不
應作為限制參選之條件。
d.
若參選者有明確違反板主的「板主申請權」中有關「有效溝通、一起合作」此一
基本精神的言行,請見本段落第2點第c項、第3點。
2. 關於L君的參選文
a.
涉及「板皇」等用詞部分,可視為對板主職權的擴張解釋、也可僅僅視為爭取注
意力的誇大言論,如何認定,留待小組長依其權力裁定。
b.
當一個看板擁有多位板主時,關於該板的治板方向與板規,均應由板主群共享權
力、共同決定,因此參選文中對於片面修改治板方向、片面修改板規的宣稱,實
際上並不是個別板主所擁有的權力。個別板主一旦在未與其他板主溝通下,片面
行使這些權力,將立刻構成濫用板主權限的事實,小組長也有權立刻解除其職務
、或由使用者提出罷免。
而治板理念與現任板主群顯然不相同的部份,應於就任後與其他板主溝通討論,
並且與使用者協商獲得支持後實行之。
c.
最後,但最重要的是,「藉機鬥倒其他板主」、「鬥掉其他板主」等等宣稱與計
畫,已經違反了板主的「板主申請權」中確保板主間能相互溝通合作的基本精神
。裁定該參選文無效。
3. 如何處理違反「板主申請權」基本精神之參選者
宣稱當選後會對其他板主進行鬥爭的候選人,已經違反了板主的「板主申請權」
的基本精神。但板主若片面認定、並直接行使「板主申請權」否決其參選權利,
恐產生影響選舉公正性的批評。
此類情況下,板主應於向小組長呈報、並由小組長推文表達知悉「後」,行使「
板主申請權」宣告其「參選文」無效,並由板主裁定是否給予至多一次的修正機
會。
本案中,L君「藉機鬥倒其他板主」、「鬥掉其他板主」等政見即已違反板主的
「板主申請權」之基本精神。由於過去本站並沒有相關的站規解釋,因此由板務
站長裁定給予一次修正機會。請於板主規定的適當期限內修正相關政見,重新提
出。
四、
本次解釋站規的未盡事項,由小組長依「板主任免權」裁定。
由於本案中,小組長即為該板板主、且明確參與相關決策,故應由群組長代為行
使該項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