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lynn889 (NcMar47)》之銘言:
: https://imgur.com/UbwKRNu.jpg
: https://imgur.com/WmA4w47.jpg
圖片很小,文字看不清楚
提一下我自己對這件事情的心得
先講結論:
符合 (1) 紅燈, (2) 車流沒有移動 的時候,高快速公路可以超越停等紅燈之汽車
以下是符合前述兩點之狀況時,勝訴判決文:
北高行,104,交上,68: http://bit.ly/2HQ7pPk)
台北地方法院,104,交,88: http://bit.ly/2zVoIdm
台中地方法院,104,交,41: http://bit.ly/2NNOl85
台中地方法院,107,交,369: http://bit.ly/2HOe8ZT
桃園地方法院,105,交,299 (汽車): http://bit.ly/2NSEfTi
開的都是 33-1-7 違規超車
法官皆認為:
1. 超車: 係指在同一車道上行駛之前後車輛,後車變更行進路線,由前車之側方通過而超前後,再駛入原行車道內並繼續行駛之駕駛行為
2. 紅燈且車流停止不是超車: 既係在前方車輛遇紅燈停等靜止時,為超越前車後停車等待,顯非屬大型重型機車行駛於快速公路超車之違規行為
法官提及:
3. 但是確實有超越前車的行為: 原告所有系爭車輛利用車道右側縫隙一路超越車道上停等紅燈之汽車,就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4. 是否有違反其他法條 (102-1-12, 58-2),不關我的事情,因為警察開的不是這條
結論:紅燈管制,且車流停止,可以滑到前面 (不構成 33-1-7)。至於是否有構成違反其他規則,你開了在說 ^_ ^
無論如何,請記得兩個大前提:
(1) 紅燈管制
(2) 車流停止
不符合這兩個前提是會輸掉的
敗訴有這兩種情況:
#車流緩慢移動,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105,交,256
彰化地方法院,106,交,99
#同車道併駛,駁回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交上,97
以上是 33-1-7 的部份。
至於 102-1-12 -> 58-2 我認為不可能啦,
58-2 是這樣寫的:
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 ,致交通擁塞,妨礙
其他車輛通行。
重點不是條文 前面,重點是後面啊!
大型重機單一台插進去非常容易
根本不可能導致交通壅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這個舉證非常困難,
看看國道內側車道烏龜車檢舉有多難就知道了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而且車道間的意思是,
兩個車道的中間 (白點)
| . |
| 車 . 車 |
| 車 . 車 |
| 車 . 車 |
| . |
| |
逕行插入車道間 (黃色車從 O -> 車)
| . |
| 車 . 車 |
| 車 車 車 |
| O . 車 |
| . |
| |
很難
超級難
大概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