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我有打過行政訴訟
結論是只要寬度符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10.2路邊停車帶」的規定
他就是給大型重型機車以外機車停放的機車格
以法理來看是可以繼續打下去 諮詢過一些專業人士的意見 有鑑於司法改革還沒成功
學長學帝雉在行政法庭上還很流行 晚輩很難推翻學長的判決 再上訴也不會成功
以台北市而言 我有量過不少地區真的都有足 80 公分
再看看其他縣市有沒有車友被開單 也想試試看的 以下連結是我當初使用的論述
提供有需要的人參考
http://chiba.tw/TuZ1dcAM
補一下當時法院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