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r2gts (edsion)》之銘言:
: 今天去年度驗車 監理站的人看到我安全帽上的行車記錄器 叫我把攝影機關掉 且不是用客
: 氣的語氣 有點命令式語氣 想請問監理站驗車 有規定車主不能錄影嗎 不然他幹嘛這樣說
: 因為覺得怪怪的 真的不能錄影嗎 後來回來上網查也查不到有禁止錄影的規定 如果是這樣
: 那汽車驗車的話行車記錄器裝在車上 他是不是也要叫車主關掉呢
當場請他翻法條出來,目前我敢說監理站沒有禁止攝影的規定,就算有,也沒有法律授權
,在法律未授權的情況,自不得限制人民,公務人員應依法行政、恪遵法律,而不是恣意
任意擴大權力。
如果他仍堅持關閉攝影機,請堅持繼續拍攝,畢竟拍攝錄影,本來就是人民自保手段,未
來遇到爭議或陳情,才有相關證據可證明自身清白或公務人員違法行為。
另外驗車人員更不能強制人民關閉攝影機(例如公務人員將攝影機動手關閉),此有疑似涉
犯強制罪之疑慮。
監理站驗車員,是執行公務,而非個人身分行動。
法律沒有禁止人民拍攝公務人員執行公務狀況,除非人民拍攝到他人個人資料(例如身分證
字號),自有個人資料保護法明文規範。
公務人員執行公務無隱私、肖像權,更需受到人民監督,恪遵憲法、法律,依法行政,不
得損害人民。
公務員服務法第7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
機會加損害於人。
另可參考《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度秩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判決理由略以說明:
「又公務人員於公開場所執行公務,本身即是代表國家公權力
執行勤務,而非以私人身分活動,其既已受國家法律對於公
務執行之保障,其職務執行、行止與言論,自本即應受公開
之檢視與監督,並無隱私權或肖像權可言。且公務人員執行
職務之監督,其公務人員之人別辨識本即是至關重要之事項
,攸關人民事後是否能檢舉、追究乃至追訴特定公務人員之
行為。故如禁止人民拍照、攝影公務人員之臉部或其他可資
辨識人別之資料,則對於公眾監督必然造成嚴重之妨礙。況
我國亦無任何法律禁止人民在公開場所,對執行勤務之公務
人員拍照、攝影,公務人員自不能自行增添法律所無之規範
,限制人民之行動自由。」
以上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