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romulgate (glean)》之銘言:
: Goa2 ka7 i/in kong2.= Goa2 ka kong2.
: ka=ka7 i/in,現代台語譯本共合音ka(=ka7 i/in)誤寫做ka7!
說是誤寫太武斷了,我覺得只是對「共」字(ka)後接第三人稱代名詞的詮釋不同,而且我
認為原po的詮釋反而是較差勁的,請看以下分析:
原po的詮釋:
我共伊講=我ka講,ka是ka7 i的合音字
這個詮釋令人難以接受的點是
ka並沒有i的成分,何以稱之為合音字?合音字的韻母應該要有明顯的後字成分才對
我認為這不是合音字的案例
我共伊講=我共講,共字讀本調
這個詮釋更優的點是
「共」字並不是唯一一例!
事實上,所有「介系詞+第三人稱代名詞+動詞」都可以省略為「介系詞(本調)+動詞」
不省略的話,反而是強調所指稱的對象
隨便再舉個例
華語說「乾杯」,閩南語說「予焦」(hoo7-ta,「予」讀本調)
其實是「予伊焦」(意為「給他乾」)省略第三人稱代名詞「伊」
從這個詮釋來看,我認為原po舉的例才是誤寫
當初可能造成誤寫的原因可能是第七調本調剛好同第一調變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