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泛藍縣市之「依馬行政」■ 黃帝穎

作者: t9778 (這丟系愛台灣啦!!)   2007-12-28 02:13:42
台灣青年智庫法律與政府研究中心籌備處主任
針對中央可能撤換泛藍十八縣市的選委會主委,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
九強調「憲法明文規定,當中央跟地方意見不同時,應該交由立法院議
決,中央不願意遵循正常管道,一意孤行,地方選務人員依法行政,沒
有違法的問題」,惟馬先生認應交由立法院議決之前提「中央、地方權
限爭議」根本不存在,直接援引憲法第一一一條「..事務有全國一致之
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
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恐只是為貫徹中國國民黨壓制
台灣民主、反對公投的本質而已。
第一、馬先生濫用憲法第一一一條
憲法第一一一條所稱之爭議乃中央、地方權限劃分出現爭議之情況,此
前提係法律形成地方自治之內涵,發生了權責歸屬應劃分予中央或地方
之本質上的爭議,屬於機關爭議,惟就「二階段投票」事件以觀,根據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由中央選舉
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之。」,即闡明如
立委等中央公職選舉事務屬於中央選委會管轄事項,中選會作為主管機
關本有指揮監督權限,故一階段或二階段之選務執行並無成為地方自治
事項之可能;又同法第八條規定「中選會隸屬行政院,省(市)選委會
隸屬中選會,縣(市)選委會隸屬省選委會,各級選委會組織規程皆由
中選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係明確規定選委會的組織人事乃中
央、地方「一條鞭」,地方選委會組織從未隸屬於各地方政府,因此地
方選委會之人事任免,地方政府亦無決定權限。
綜前述,依選罷法規定,法律已明確肯認中選會為權責機關,地方政府
自始無權干涉選舉事務,又何來中央、地方權限爭議?故而適用憲法第
一一一條之前提要件自始不存在,馬先生錯誤援引對抗中央,動機可
疑。
第二、縱屬中央、地方權限爭議,仍應循司法解決
退萬步言,縱使肯認本件涉中央、地方權限爭議,則應如何解決,憲法
第一一一條將爭議劃歸由立法院解決,似屬錯誤之憲法政策,實因地方
自治作為憲法肯認之制度性保障,則地方自治之內涵係有賴立法者形
塑,此時發生權限爭議應屬「法律爭議」,自應由司法部門解決,若交
給政治部門之立法院處理,恐生球員兼裁判之弊,大法官釋字第五五三
號解釋對於北市府與中央間之里長延選爭議,認定「台北市政府有所不
服,乃屬與中央監督機關間公法上之爭議,惟既屬行政處分是否違法之
審理問題,為確保地方自治團體之自治功能,該爭議之解決,自應循行
政爭訟程序處理」,因此爭議應由行政法院裁判解決之。
又依訴願法第一條第二項「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
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
同。」,乃立法者有意以行政爭訟程序來解決地方權限紛爭,是將地方
自治爭議之解決司法化,亦符現代法治國家之趨勢,欲引用憲法第一一
一條的馬先生亦應特別注意。
第三、立法院以主決議拘束行政權,違憲
馬先生欲引用憲法第一一一條而透過立法院決議方式來形成「憲政假
象」,以護其違法推動之「二階段投票」,惟此等作為,實已違反權力
分立而違憲,理由在於我國一九九七年憲法修憲後,以「不信任投票」
取代了憲法本文第五十七條的重要政策「移請變更」的規定,因此針對
立法院對行政院做出之決議,大法官在釋字五二○號解釋理由書中表示
「針對所發生之重要事項或重要政策之改變,除其應修改法律者自須向
立法院提出法律修正案,其應修改或新頒命令者應予發布並須送置於立
法院外,上開條文復課予行政院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之義務。」,意
即非涉立法者修法職權之立法院決議,僅課予行政院修正法令及赴國會
報告之義務,決議本身並無法律之效力。
又從比較法的觀點,即使是「國會主權」(parliamentary
sovereignty)的英國內閣制,也僅承認國會主權的範圍僅就於國會的立
法行為(Acts of Parliament),也就是「制定法」(statutes)而
言,單單決議並不享有和法律一樣的效力。
基於我國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若承認立法院本身的決議對行政有法
定拘束力,將導致行政無法對該決議提覆議,而使立法院僅憑自己的單
方行為,就可創造或變更憲法規範,又不需要得到其他憲政機關的正式
參與,將嚴重破壞了權力制衡原則,使立法院獨攬所有國家權力,成為
「機關猛獸」,國民黨黨團通過之二階段投票決議逾越立法機關之權限
而侵奪行政權,乃悖離權力分立等憲法之基本原則,當然違憲。
結論:承上所述,馬先生也是學法律出身,其應思考的是如何以法律解
決問題,而非以法律誆騙人民,地方選委會二階段投票爭議,至今仍未
有法學者敢為其合法性背書,理由在於法制度面上,法律人找不到任何
一條法規可以支持地方選委會,來承認其有權自為「二階段投票」決
議,實則,一旦我們容許地方選委會違法創設二階段投票,下次也許他
們可以將所有公投案與候選人作「排列組合」,創設花式階段投開票,
是謂依法行政?本文期待馬先生高喊依法行政的同時,先搞清楚法律,
切勿誆騙單純的基層公務員,使其誤為「依馬行政」!
東森新聞2007/12/27 00:30
http://www.ettoday.com/2007/12/27/141-22077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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