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徵才] 臺灣大學大氣科學系誠徵研究助理

作者: NTUnion (台灣大學工會)   2016-03-13 23:21:13
感謝mounter大提出
原回文為了著重講解在工資、工時的保障
簡化了對於約聘雇人員的類別有更細的討論
的確不是所有約聘雇人員都是適用勞基法
就算有保了勞保、勞退
也不一定這份工作代表適用勞基法
最簡單判別的方式是如mounter所提出按照職稱或契約名稱
但許多情況是雇主會以錯誤的名稱去命名一份契約或職稱
例如本工會接過台大的博士後研究員尋求協助
他的契約名稱是委任契約
但經勞動檢查勞檢員判定為僱傭契約
所以你和雇主的契約名稱不是重點
同樣雖然你的契約是約聘雇
也很有可能是適用勞基法的僱傭契約
那到底要怎樣判斷呢?
詳細可以參考這篇文章
https://www.ptt.cc/bbs/SW_Job/M.1346256229.A.BF3.html
(但至於到底各類進用方式的優劣是否如前文所述
我個人是不認為約聘僱有好到這麼多
更詳細可以參考焦點事件的對照表 https://goo.gl/SVHrGh )
如果是所謂類公務員的約聘僱
所依據的辦法應該是: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簡稱《約僱辦法》)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簡稱《約聘條例》)
為什麼這兩個法規進用的人員可以視為公務員?
可以從《約僱辦法》第2條及第3條
看出約僱人員職等是比照公務員以及須對國家忠誠(雇主是國家)
而《約聘條例》則第1條指出本條例是公務人員任用法的子法
所以推斷這兩類進用方法所進用的人具有類似公務員性質
但從法規來看有個表徵是容易推論
如果你的進用須送銓敘部登記的話(《約聘條例》第3條)
你就一定不受勞基法規範
另外為什麼我會說這兩個類別不一定會有優勢:
1.約聘的年資可以在轉任或考上公務員時跟著移轉(做多5年),但沒考上等同於放水流
2.約僱的薪點最高到33,908,比約用和約聘的天花板低很多
3.約聘僱都不受勞基法的解雇保護,連續簽約也不能視為定期契約,不能稱作比較穩定
而mounter大所說的《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約用要點》)
其實是現在公立學校內大量使用約用人員的法源(舉凡行政人員到研究助理)
這個辦法其實是因應2000年來政府組織再造(從大政府變成小政府、大學法人化的浪潮)
企圖大量縮減公務員所使用的方法
但立法目的其實寫得很清楚
如《約用要點》第3條第1項約用人員應該要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
但現在公立學校裡面都把很多應該長期進用的正職人員使用約用的方式聘僱
很多人受限於約用契約的資訊就真的以為一年一聘
沒續聘就該摸摸鼻子走人
以為這是很沒保障的工作
但因本類人員受勞基法規範(如《約用要點》第6條所述)
只要連續簽約後(第二年後)就會視同於不定期契約(勞基法第9條)
在解僱方面的保護是很有力的(雇主只有勞基法第11.12條的事由可以解雇)
特別是加班費、休假和職業災害的規定也很嚴謹
我覺得這塊是天災研究相關從業人員最需要的保障
所以下個小結論:
1.契約名稱或職稱是線索,但不是重點:應該從契約追溯到單位內工作規則、單位外進用
法令,才能確定你是否受到排除不適用勞基法,如類公務員因本國現行法規限制,仍排除
於勞基法保障外。
2.如果進用需提報銓敘部,則幾乎可推論不適用勞基法。
3.從勞動條件保障及解僱保護來看待遇優劣:約用人員>>>約聘僱人員。
另外一個迷思是如推文doser所說
只要計畫沒編預算就拿不付加班費沒皮條嗎?
這是有個雇主被錯置的概念
通常這種建教合作計畫(不管是民間企業、科技部、教育部、農委會、颱洪中心等)
是由委任單位和執行機構簽約(可能是委任性質或其他成果導向的契約)
而由執行機構(大學或其他研究機構)聘人來完成這份計劃:
       委任   平行   執行  勞雇   計畫
          <--->    ---> 
       機構 無上下關係 機構 指揮監督 人員
      (科技部)    (台大)    (計畫主持人、助理、研究生)
在這樣的框架下
雇主是承攬下計畫的執行機構(從契約的立約方可以看出來)
而計畫主持人乃至研究助理都只是企業下的勞工而已
當然計畫主持人可視為雇主代理人或者主管職位)
例如台大下眾多計畫所聘用的助理或臨時工
在勞動法規面前雇主都是台大
所以只要有人肯願意出來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真的沒有後顧之憂的話啦)
不論如何雇主(台大)一定要想辦法生出欠的錢給你
那到底是沒加班費/待遇不佳是誰的問題?
有人可能認為是外部委任的問題
國科會、民間企業給的錢就這麼少能夠怎麼辦?
我覺得有個前提是有甚麼屁股就坐甚麼坑
計畫主持人和執行機構要承擔計畫管理和爭取經費的責任
而不該將經費短少的後果轉嫁到最基層的研究人員
如加班費沒發足、值班時間不合理、休息時間不夠
一個人對於科學可以貢獻無限熱情
可是如果計畫主持人或研究機構不能適當地去調整基層研究人員的待遇到合理狀況
而是去消耗一個又一個的人或整個世代對於學術工作的熱情
對我來說就是雇主的壓榨和虧欠
※ 引述《mounter (PTT真多好人阿)》之銘言:
: 標題: Re: [徵才] 臺灣大學大氣科學系誠徵研究助理
: 時間: Sat Mar 12 09:00:39 2016
:
: ※ 引述《NTUnion (台灣大學工會)》之銘言:
: : 根據敝工會去年處理過台大防災研究單位值班問題的經驗
: : 這份工作開這樣的工作條件不太妥當
: : 特別是在汛期守視的狀況下
: : 考慮到未來政府單位及研究機構會繼續組織精簡
: : 約聘僱人員的使用會越來越多
: : 提供大氣版友在求職時候一點基本法規概念
: : 以及了解到底有什麼是應該拿到的權益
: : 約聘僱人員既是受勞基法保障
:
: 路人路過回...這與大氣無關,但跟這回文有關
: 這邊必須先界定這聘用人員的編制以及聘用規定為何..
: 因為公務機關跟學校的約聘僱人員並不適用勞基法...
:
: http://www.bli.gov.tw/sub.aspx?a=m%2FmRcr6RwJo%3D
: http://www.bli.gov.tw/File.aspx?uid=uyNZe9qlUc0%3D
:
: 目前公務單位及學校如果是依據「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 所聘用的人員,都視為廣義的公務員,雖然投保勞保,但不適用勞基法..
:
: 通常公家單位跟學校可以用這些方法辨別身份,那就是看你職缺名稱
: 如果有約聘、約僱的字眼,那人員聘用後都要送銓敘部備查,這些人不適用勞基法
:
: 但如果是某公立大學研究案底下所聘用的人員,職稱是助理、臨時人員之類的
: 因為他的編制是在這個研究案底下,也不是在學校的人員編制裡面
: 那才適用勞基法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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