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來源:聯合報
新聞標題:救國團與台中市和解 捐贈漢寶德設計之團委會
新聞內文:
救國團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救國團與台中市政府有關「台中市團委會土地」訴訟案,已
於今年2月6日經台中市高等法院裁定「和解」在案。台中市政府同意讓救國團繼續繳納土
地使用費,繼續使用土地四年,救國團願意將建築物捐贈予市政府。
救國團指出,救國團主任葛永光體認「新時代的轉變應該尊重市政府整體規劃,本團可歸
還土地、捐贈建築物,藉以增加市民活動空間」,乃尊重法官諭知雙方和解的條件,台中
市政府也接受並無一審法院所認之「不當利得」,僅以土地使用費為補償款項,此案經救
國團理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團員大會追認通過。
救國團指出,台中市團委會早期辦公處所位於台中市民族路52號,民國56年臺中市政府欲
將該地開發成為百貨公司等商圈,乃希望救國團遷讓,並提供現在救國團台中團委會所在
地(台中市力行路262之1號)予救國團興建辦公房舍使用。後來救國團由行政機構依法轉型
成社團法人後,即依法繳納土地租金至今,並協助台中市政府及諸多政府機關推動青年活
動與社區服務。
台中市團委會辦公房舍為建築師漢寶德設計,在當時以晚期現代主義的幾何風格而聞名,
具有保存價值與意義,未來救國團遷離後,希望市府能保留此棟建物,規劃成青年與市民
可自由使用的創意空間,以延續此棟建物落成以來服務青年與市民的初衷。
新聞連結:
https://www.udn.com/news/story/7325/2981409?from=udn-catelistnews_ch2
換言之
尚可使用四年
其他地方的救國團使用之土地與建物
也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