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人物整理:
中國媳婦(=媽媽):以法律條件推斷,阿公沒取她為配偶,阿公的遺產她沒有繼承權。
她的法配是智障二兒子(=爸爸),因此她在爸爸遺產事件爭產失敗不再贅述。
小兒子(=孫子):以法律條件推斷,
1、生母是中國媳婦,但出生時中國媳婦的法定配偶是智障二兒子(=爸爸),由於爸爸拒
認亂倫關係,小兒子(=孫子)出生戶籍應該是寫「生父:不詳/生母:中國媳婦」,所以
爸爸遺產事件才沒有小兒子(=孫子)的爭產地位。
2、阿公應該沒有辦理「領養」小兒子(=孫子),所以才以「增與」方式陸續搬運財產給
小兒子(=孫子)。阿公遺產事件能繼承者只有阿公長子獨得5億(後述)。當然除非阿公
打死不給其他任何人半毛錢,才選擇五鬼搬運梭哈給不確定有無領養小兒子(=孫子),
不然5億分每年200萬也要搬250年,再以此推斷阿嬤此時可以抓到很多阿公先前的異常操
作,但結果是推翻贈與追回或是單純補稅就不好說。
賴姓阿公遺產事件:同前述整理遺產繼承權,阿嬤(X,離婚),中國媳婦(X,沒有再婚
),長子(O,應該沒有斷絕親子關係),小兒子(X,孫子/如果沒有領養為兒子)。
小兒子(=孫子)遺產事件:同前述整理遺產繼承權,阿嬤(X,沒有領養為兒子),中國
媳婦(O,陸籍仍然合法且無上限),阿公長子(X,沒有領養為兒子),印尼姊姊(X,
大房生女/沒有法定姊弟關係),夏姓同性配偶(O,婚姻手續完成)。
異常巧合事件爭點:
1、阿公贈與財產過程可能有問題
2、阿公死因可能有問題(搬完錢就死亡)
3、小兒子死因有問題(廢話)
上述三事件最大利益者各異,所以現在推敲脈絡,比較可能是:
中國媳婦說服阿公以贈與方式搬錢搬光給小兒子(=孫子),阿公死後小兒子唯一繼承給
陸籍生母(=中國媳婦/媽媽),中國媳婦以為操作結束等著收割,
接著殺出程咬金夏家(背後有無他人指使不知),以兒子完成賴夏同性聯姻取得配偶權分
產,中國媳婦(=媽媽)心有不甘+小兒子死因不單純,寧願開記者會鬧大要證明夏家搞鬼
,如果中國媳婦(=媽媽)證明婚約不法才能獨得5億,如果只能證明小兒子死亡是他殺事
件也沒用(婚約存在),
中國媳婦(=媽媽)為小兒子(=孫子)陸籍生母,法律修改已不受200萬上限與有無台籍
身分約束,均可辦理繼承,原本可以獨得5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