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引用這篇文章簡單說明公聽會與聽證會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3345/122013043000105.html
聽證會與公聽會的性質頗為類似,都是為解決爭端之公開機制,但聽證會相較公聽會
,規定較嚴格,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行政處分、討論法規命令或行政計畫時,需辦
理聽證會,公聽會則無明確限制。
聽證會要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包括主持人選任、會議進行過程登有明文規定
,至於公聽會的程序、主持人則不拘,並無嚴格程序規定。
另外,經聽證會程序做成之行政處分,必須要依照聽證結果斟酌而定,如法有明定
,更需依聽證結果進行裁量。而公聽會結果則無任何強制拘束效力。
由於聽證會程序更嚴謹,立院長期以來要推動聽證制、明訂出席聽證會者說謊有刑
責,但迄今難以落實。而環評法也僅規定辦理公聽會,並沒有要求舉辦聽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