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一名男老師與同校女老師婚外情被吳姓妻子發現,和解的條件是,必須每月捐款給
佛教團體及上佛教課程,後來女老師沒繼續捐款、上課,吳女以其未履行承諾,要求賠
償。但因為吳多次要求更改協議內容,才讓女老師未履行,法官駁回請求。
台南市某國中一名男老師婚後一年多,就和同校陳姓女老師交往、發生親密關係,
妻子獲知後選擇原諒,但和解協議內容除賠償10萬元外,每月要捐兩千元給佛教團體,
且每周一天要到佛教團體上宗教課程,至少4年。
但陳只上了半年課、捐了半年錢,就沒有再繼續,吳女以陳沒有履行承諾,要求賠
償精神撫慰金120萬元。
陳女表示,是因吳連續多次要求變更協議內容,毀約在先,她才停止捐款及上宗教
課,且吳女一年來不斷以簡訊騷擾,讓她心力交瘁,備感精神壓力與痛苦,必須靠安眠
藥才能入睡。
由於有同校老師作證,吳女簽下和解協議後,一再要求變更協議內容,才造成陳沒
有繼續履行協議,一審法官駁回吳的賠償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udn.com/NEWS/SOCIETY/SOC3/845698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