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台南市交通局留言專區網頁
http://www.tainan.gov.tw/traffic/guestbook.asp?nsub=G0A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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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檢舉違規停車如何舉發
留言人: 阿宏(2014/2/19 下午 12:55:31)
留言內容: 想請教要如何檢舉違規停車?
1.照片要如何拍照,警方才會受理
2.檢舉民眾是否可不具名檢舉投訴
3.檢舉違規停車是在那個單位
4.是否有電子郵件可寄照片聚發填寫檢舉相關交通違規案件
以上四點請協助回覆問題,謝謝。...
回覆:
台端您好: 有關您103年2月19日透過本局留言板詢問「如何檢舉違規停車」一案
,本局非常重視,經本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處理,茲將辦理情形敬復如下:
一、檢舉本市轄區道路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得敘明下列事項向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
隊(臺南市南區興隆路333號)提出:
1、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2、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3、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
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
二、檢舉違規停車,照片所攝取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
場 ,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
、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等), 一併涵括擷取入鏡;相關交通違規證據資料(如採證照片)無法提供底片時,請檢具兩份正本照片(1份供舉發使用,另1份係列案備查
用);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以確保拍攝
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 、地址等資料
。
三、交通違規案件之舉發不得逾3個月,有關檢舉日期與違規發生日期相隔,請避免超過30
日,以利警察機關處理後續作業。
四、如以電子郵件方式提出檢舉,請至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網頁(便民服務/線上申辦/首長交
通檢舉信箱http://www.tnpd.gov.tw/chinese)舉發交通違規。
五、倘您對本案處理結果還有任何疑問,可與本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承辦人蔡小姐電話
06-2600622分機14聯繫,本局同仁將會詳細為您說明;如對檢舉違規有疑義,可撥打本府
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電話:06-2629292、06-2629393。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局長 張政源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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