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案判決 法院批賴清德無法治意識
2016-11-27 自由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對於賴清德市長指維冠大樓震倒案,法官判決結果與社會大眾
、受災戶期待差太多,法官應出面說明判決理由。台南地方法院今強硬回應指此案法定最
重刑度是5年,法官已依法判最重刑,不能違背罪刑法定原則,賴市長批評是毫無法治意
識、無理,台南地院甚感遺憾。
對於賴清德要求法官出面說明判決理由、判決依據,才能符合社會期待,台南地院今發出
嚴正澄清說明。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郭貞秀表示,按法院裁判的範圍,僅能在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起
訴範圍內為之;而罪刑法定原則,是國家刑罰權行使的準則,是法院依法裁判的根據,也
是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這是民主法治國家為保護人權,堅不可摧、必須嚴守的核心價值
。
台南地院受理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維冠大樓建商林明輝等人罪嫌,僅及於業務過失致死
等罪嫌,南院僅能就此進行審理裁判,而從一重論斷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其法定最重刑度
為5年有期徒刑及併科9萬元台幣罰金。
法官審酌本案情節已依法量處業務過失致死罪的法定最重刑,雖也認同眾多被害人及家屬
身心巨創,即便量處上述法定最重刑度,猶嫌不足,也僅得透過人民的聲音,督促立法機
關修改相關規範或提高刑度,法官尚不得自行任意添加刑罰,否則就違背罪刑法定原則,
而非法治國家。
郭貞秀強調,人民有知法守法的義務,國家公務員更應如此,賴清德市長身為直轄市長,
曾任國大代表、四屆立法委員,對於上開業務過失罪的法律規定適用,理應有正確認識,
賴市長若認為原有法定刑度尚有不足,亦不乏提案修法的機會,竟忽視國家刑罰法律的規
定,恣意對台南地院的裁判為毫無法治意識、無理的批評,南院對此甚感遺憾,特發出聲
明澄清,以正視聽。
新聞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8993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