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 james21: 台南,不意外 06/21 06:54
推 yihzin: 那哪裡會 讓你意外 請教 06/21 07:10
1.台南是六都唯一沒有勞動檢察處的直轄市,這案是職災,是勞檢的業務,不是勞條
所以勞工局也介入不了
2.承上,在幸福城市工作,自己保險要多買一點
台中市
職業安全衛生法 107/03/12 105/12 ~ 107/03 38
科科,不多說了,可能台中沒有工業區...
台南市
0
幸福城市,雇主都有責任心,沒有任何人違法~
台南人應該要感謝政府,你們是沒有任何危安的直轄市
(這是六都中唯一拒絕成立勞檢的直轄市,所以不會有任何違規)
立法院質詢遂字稿
http://imgur.com/MDT0hvJ
新聞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380415
2018-03-29 14:23
〔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台南黨部執行長林易瑩今召開「讓台南
成為有勞基法的城市」記者會。林易瑩指出,台南是全台灣唯一沒有勞檢處的城市,且6
都中只有台南沒有正職勞檢員,形成勞基法在台南無法確實執行的情況
高雄市
職業安全衛生法 107/06/01 107/01 ~ 107/06 261
幸福城市,雇主都有責任心,雇主都會自律~
===以下不幸福城市===
https://announcement.mol.gov.tw/Stat
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僱主)查詢系統
縣市 / 單位別
法規 最後公告日期 資料公佈期間 資料筆數
台北市
職業安全衛生法 107/02/23 106/01 ~ 107/02 2,028
(明明沒什麼工業,但職安罰單全台最多...)
新北市
職業安全衛生法 107/06/15 106/05 ~ 107/06 1,636
(新北市其實有點硬...)
桃園市
職業安全衛生法 107/06/06 106/02 ~ 107/06 541
==這個少是因為,他是部份授權,還有一些是在職安中心中開罰
→ victorlove: 器材用他們公司的 也銷售公司產品 有規劃區域 結果不 06/21 07:22
→ victorlove: 是員工 06/21 07:22
→ victorlove: 超有創意耶 06/21 07:23
→ eva19452002: 哇賽,那個老闆這麼好心,會免費借三輪車等生財器具 06/21 07:31
→ eva19452002: 給承攬關係使用啊? 06/21 07:31
使不使用原事業單位的工具和是不是承攬沒有關係
雙方均有依約履行契約之義務,但此種契約在二者間並不具從屬關係。
故承攬人必須具備「雇主之性質」即
(1)不受他人所約束;(2)有獨立營運之自主權;(3)為損益計算之對象等。
比較有名的例子就是外包郵差和自來水抄錶員
→ seraphic298: 慣老板:以後用發包名義交帶工作 嘻嘻 06/21 08:13
早就在用了,連政府和國營都帶頭在用
不過這個媽媽一開始就走錯路,就算養樂多主張是承攬,
但依職安法一樣要負連帶責任,一樣可以告
勞工如果不幸發生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及第62條規定,雇主應該給予醫療費用
、工資、殘廢或死亡等職災補償。對於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各級承攬人就承攬
部分所使用的勞工,應與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的責任。
另外她如果有殘廢,一樣可以請勞保,不管有沒有保
台灣勞保不管有沒有保,只要工作時殘廢或死亡,都賠...
另外,承攬人在勞動基準法之責任
(一) 承攬人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承攬人之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給予罹災勞工補償。
(二) 事業單位之連帶補償責任
補償責任的產生,係職業災害發生後,事業單位對罹災勞工的生活照顧。
惟事業單位若是承攬人時(俗稱包商),它的經濟能力較為薄弱,
有時無法承受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政府為照顧弱勢勞工,
遂經由立法要求原事業單位負連帶補償責任。
1.事業單位未違法時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或中間承攬人,
就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負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勞基法62條1項)
。
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職業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
求償(勞基法62條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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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台南市勞工局根本搞不清楚,不管是不是承攬,養樂多都要賠這個媽媽...
當然啦,他是搞不清楚,還是故意搞不清楚,要問市長囉...
什麼?沒有市長?
那是台南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