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ilof (KiLoF)
2018-08-27 14:33:07又到了價值選擇時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
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
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看起來是對行人相當友善的規定,課予動力交通工具駕駛人相當多的義務,用以提升行人路
權
也就是違反上開規則不但有行政罰問題,還有刑事上注意義務違反,就有可能涉及過失,更
可能因為民法第184條二項推定有過失
聽起來真的很重啊,不過把這個規則拿掉,以後就不用讓行人囉~就可以瘋狂左右轉,行人
要過馬路請買車武裝自己好嗎
所以該繼續維持規定還是拿掉規定就變成價值選擇了QQ
作者:
ludoren (地圖游擊手)
2018-08-27 14:43:00其實民國57年制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0條就有寫到應該禮讓行人穿越道行人,那時候罰則50-150元
小心現在連在斑馬線沒有跑步都會被大爺嘴說慢慢走阿反正版上可能都不會走路也沒有老的一天,所以才會覺得斑馬線=阻礙交通的發明吧,嘻嘻去看看新天地前面那個路口就知道,一堆垃圾車輛各種逼車不讓路,唉,台南交通水準。反正自己沒有遇到都不重要啦,哪天自己被撞的時候才會出來靠背的大概也是這種人。
作者: calm0975 (weiwei) 2018-08-27 15:18:00
主要阿嬤想闖紅燈欸..
作者:
jiern (jiern)
2018-08-27 15:38:00拿掉這條不就等同可以合法殺人 紅燈一亮還在斑馬線上的行人可以通通撞死 路權已換成綠燈車輛
作者:
ZunHong (今晚打老虎)
2018-08-27 15:40:00規則留著才是正確的,真正重要的是行人與駕駛互相尊重台灣太多不守規則的行人、駕駛習慣很差的人
作者: addition104 2018-08-27 16:05:00
看是要野蠻叢林還是文明進步阿
作者:
qq204 (好想放假...)
2018-08-27 18:49:00合法殺人的說法都出來了 XDD反正對某些人來說號誌燈只是參考 反正我有絕對路權然後整天在那邊腦補別人四輪大爺 X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