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價值選擇時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
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
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看起來是對行人相當友善的規定,課予動力交通工具駕駛人相當多的義務,用以提升行人路
權
也就是違反上開規則不但有行政罰問題,還有刑事上注意義務違反,就有可能涉及過失,更
可能因為民法第184條二項推定有過失
聽起來真的很重啊,不過把這個規則拿掉,以後就不用讓行人囉~就可以瘋狂左右轉,行人
要過馬路請買車武裝自己好嗎
所以該繼續維持規定還是拿掉規定就變成價值選擇了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