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質疑追車致翻車身亡 南檢認警執法適當不起訴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4145477
2019-11-05 13:16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27歲陳姓男子8月9日凌晨駕駛轎車在安南區海佃路一段闖紅燈,左轉府安路急速離去,台
南市警三分局安中派出所發現後前往攔檢,陳見狀加速駛離,警員在後跟隨,陳緊張再度
闖紅燈,擦撞河堤護岸後轉向路邊民宅水泥圍牆及鐵捲門後反彈道面翻覆身亡,家屬質疑
員警執法不當,警方函送兩警釐清責任,台南地檢署調查認員警執法蒐證手段合於比例原
則,且未遲誤救護,因此偵結不起訴。
檢方調查,安中派出所洪姓、許姓員警,8月9日凌晨3時37分駕駛巡邏車沿府安路五段由東
向西行駛巡邏街道,行經安南區海佃路一段與府安路五段交岔路口右轉時,發現陳駕駛自
小客車由海佃路一段闖紅燈左轉府安路急速離去,欲前往攔檢,陳見狀加速駛離,警車即
在後跟隨,致陳因心生緊張,在府安路三、四段與安和路一段交岔路口再度闖紅燈後,擦
撞右邊河堤護岸,又斜轉向對向路邊府安路三段門前花台水泥圍欄及鐵捲門後,反彈回道
路上並翻覆,陳送醫不治。
死者家屬質疑,警員執行勤務違反比例原則,且警員發現死者翻車時未即時救援,導致陳
死亡。
檢察官認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3項、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之規定,警員對於死者當時深夜高速闖紅燈與警車擦身而
過仍快速駛離,基於警察實務經驗研判有啟動犯罪偵查、交通稽查的必要,尾隨蒐證是合
法且適當的。
同時,依警員配戴攝影機、路口監視器影像,跟隨陳自小客車時,因是深夜時段,人車稀
少,且該路段一側為河堤,沿路交岔路口不多,如在後跟隨尚不致造成道路行人及陳行車
安全,跟隨期間除多次間斷減速外,並於發現死者不顧警車跟隨稽查,反而加速逃逸,甚
至闖紅燈差點擦撞綠燈通過車輛時,即放棄跟隨,因此,兩警偵查及交通稽查作為合於比
例原則,並無不法。
另依員警配戴攝影機、民宅監視器、第三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案件紀錄表、通報語音紀
錄、警員手機撥話截圖等資料,被告2人並未遲誤通報救援。
檢察官指出,死者車輛翻覆受困車中,車門無法打開,是由警員通報勤務指揮中心及消防
隊支援消防車前來,以破壞方式拆除車門,才救出死者,至陳移上救護車擔架期間,都有
人員在事故車輛周邊忙碌奔走,自事故地點到永康奇美醫院車程,與經過急救無效宣告死
亡的時間顯示,並無遲延救護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