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當自己有勞資糾紛時 麻煩請蒐集證據
不要自己沒留證據 就怪勞工局是資工局
勞工局不能因為你片面說詞 就完全站在你這
只要你能提出證據且有效 勞工局一定會處理
並且會對違法公司開罰
如你這問題所說
第一 你當時進入公司時職位是?
第二 當人事調動時 你是否有簽署同意書?
假使如果沒簽署同意書,但是你又做滿30天,
這部分就無法提出抗議。這代表你默認調動
第三 職務調動是否有更動薪資部分
第四 只要你能舉證公司違反勞動契約的部分
你就不用怕被提告
以上如果有跟公司反應 公司不處理
那你是否有寄出存證信函?
這是為了你日後協調所需的證據
假設你都沒做到 那勞工局怎麼幫你?
這種情況下假如你如果上了調解會
你會被公司顧問跟調解員電很慘
我的建議是 除非公司真的機掰的要死
且你也不打算再待了
否則當你想從勞資調解解決事情的話
這基本上都算撕破臉了
你如果真的很愛這公司 你就忍吧
否則你就直接蒐集證據 寄出存証信函
然後申請勞資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