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業者販賣假台糖砂糖 不少可能已被消費者吃下肚
2020-07-22 16:24 聯合報 / 記者修瑞瑩/台南即時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4721752
台南地檢署會同台南市衛生局等單位,查獲業者以進口低價糖,偽裝成台糖二砂,在市場
上販售,由於價格比台糖的售價低,銷量相當不錯,不法牟利上百萬元。
衛生局表示食品衛生安全法修正後,相關的刑責與罰金都相當重,業者要特別注意。
你買到的糖真的是台糖的嗎?根據檢方公布的資料,黃姓業者是以進口50公斤包裝的糖,
裝入台糖的包裝之後販售,進口的價格約800元,業者改包裝後在安南區一家食品原料行
販售,價格1050元,而台糖代理商的販售價格則是1130元,由於價格比市售的台糖二砂便
宜,生意相當不錯。
檢方是在7月17日會同衛生局等單位前往安南區這家食品原料行稽查,當場查獲大量偽造
包裝的50公斤二砂。
相關人員在這家原料行的附近一處倉庫內,又查獲360包逾保存期限的50公斤二砂,是否
可能以預期的砂糖改包裝販售,仍進一步調查中。
據了解,這家安南區的食品原料行只是銷售點,另有原料改包裝的地方,可能是在高雄市
,檢方仍將進一步追查。
衛生局表示,業者如使用假冒其他公司商標製作食品或食品逾有效日期,違反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7、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
、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七、攙
偽或假冒。八、逾有效日期。…。」
同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
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二、違反第15條第1項
、第4項或第16條規定。…。」及同法第49條規定:「有第15條第1項第3款、第7款、第10
款或第16條第1款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
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