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qq204 ()》之銘言:
推 lungyu: 9月沒正式報案吧 10/30 11:44
→ forsakesheep: 是不願意報案還是警察勸說不要報案 10/30 11:45
: #1VcsnGh8 這篇說有報案但無法指認所以沒成案...
擄人應該算是妨礙自由吧?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編 分則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
第 296-1 條
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
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8 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所以296-1是公訴耶
警察發現犯罪事實(有人來派出所報案)就要主動偵辦吧
哪有說當事人不願意報案或是無法指認就放她走這回事?
阿幹這就吃案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