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南經發局長陳凱凌涉貪 地院裁定第2次延押
(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12日電)前台南市政府經發局長陳凱凌涉收受現金、性招待,認
罪聲請交保屢遭駁回,台南地方法院8月16日判刑8年、褫奪公權5年,地院昨天裁定第2次
延押,自9月20日起羈押2個月。
台南地檢署去年3月接獲陳凱凌涉嫌貪污情資後分案偵辦,同年12月21日指揮搜索,在陳
凱凌住處查扣新台幣20萬元、牛皮紙袋裝有10萬元及1家工程公司名片等物,檢察官訊問
後於12月22日凌晨當庭逮捕,聲請羈押禁見獲准,南檢今年4月20日偵結起訴,全案移審
台南地院。
台南地院8月16日判決,陳凱凌犯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4年6個月,褫奪
公權5年;又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故意犯詐欺得利罪,處2年6個月,褫奪公權3年;又
犯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處2年,褫奪公權2年;又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1年2
個月;又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處10個月,併科罰金10萬元,罰金如
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合併應執行8年,褫奪公權5年。全案可上訴。(編輯:陳
仁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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