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廠回填上萬噸廢棄物清理費需2億 台紙4決策高層判決出爐
2024-04-17 12:54 聯合報/ 記者
邵心杰
/台南即時報導
台紙公司為減省處理事業廢棄物成本,將製程產出石灰粉塵等掩埋回填在新營廠區低窪地,
範圍約2公頃、體積約1萬6000噸,環檢警2016年10月間查獲,估算清理逾2億元,台紙則提
供等值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環保局,台南地院認時任總經理等4人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分處1
年至1年2月,均獲緩刑,各支付6萬、20萬元外,台紙科罰金250萬元。
環檢警調查,時任台紙總經理張伯鴻,副總經理及新營廠廠長簡聰明,新營廠製漿部副理黃
合成,製漿部專員黃建昌等人,明知製程中集塵器回收石灰粉塵,若未回收重新進入製程而
廢棄,即屬於事業廢棄物,應由合法廢棄物清除處理程序處理。
然而,為節省清理廢棄物營運成本,廠長簡聰明、製漿部副理黃合成形成決策將苛化製程所
生的石灰粉塵掩埋回填至新營廠區低窪土地,由專員黃建昌傳達指示苛化課,於2001年10月
間製作「苛化泥渣委外處理改為填土」改善項目提案表,說明「苛化石灰泥渣,其含量碳酸
鈣約占90%,並無公害之虞,每天產生量約7.5公噸,以每年340天生產日,每噸混合在綠泥
中清運費用每噸平均單價為2525元,1年清運費用約為643萬8750元,建議直接將石灰粉塵在
廠區覓低窪地掩埋,處理費用每年只須38萬4000元,每年可節省清除處理費用605萬4750元
,擬將石灰泥渣此無公害廢棄物,在本廠覓低窪地作為填土處理。」。案經逐層向上核章同
意後,送至總部由張伯鴻核定施行。
台紙新營廠自2001年10月中旬起,將自集塵器回收其苛化製程所生石灰粉塵收集後,每日以
三輪鐵牛車運至新營廠廠區西南方低窪土地,再以挖土機挖洞非法掩埋回填,總掩埋範圍約
2公頃、總體積約1萬6000噸。
經民眾檢舉,環保署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會同市府環保局、保安警察第7總隊第3大隊第3
中隊人員2016年10月3日,前往台紙新營廠廠區檢查,並在無機汙泥貯存區及其非法掩埋區
開挖採樣送驗而查獲。
張、簡、黃等4人在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與證人所證述情節相符,台南地院認張等4人同時觸
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廢棄物及非法清理廢棄物等罪,並以情節較重非法清理廢
棄物罪論處。
合議庭指出,本案非法掩埋回填廢棄物雖未清理完畢,且該非法掩埋回填廢棄物,經環保局
估算清理費用高達2億1697萬多元,惟台紙已提供與清理費用等值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環保
局,如屆期不清除、處理時,環保局自得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代為清除、處理,並就代
履行費用請求被告台紙負擔。
合議庭審酌,廢棄物處理攸關環境生態維持,一旦處理不慎,所造成危害常不可逆或需高昂
代價才能回復,張等人為減省處理事業廢棄物成本不法利益,竟以非法提供土地回填方式從
事非法清理其事業所產出廢棄物,對於自然生態環境造成危害非輕。
另參酌台紙實收資本額達39億多元、所營事業等,及其受雇人即被告張等人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行為態樣、事後坦認犯行,並積極配合清理本案廢棄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其刑。
法官認張伯鴻、簡聰明、黃合成共同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各處1年2月,均緩刑3年,並應各
向公庫支付20萬元;黃建昌共同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1年,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6萬
元;台紙公司因其受雇人執行業務犯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科罰金250萬元。
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904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