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凸害女摔癱 桃園市府國賠2536萬
04:102022/02/18 中國時報 林偉信 、 陳夢茹
4年前就讀護專的羅姓女子,在桃園市龍潭區騎機車卻因路面凸起害她摔癱,她與父母提
出國家賠償訴訟,最高法院認定,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維護道路不當,應負賠償責任,
考量案發時她才20歲,因事故減損勞動能力100%且終身要靠人照護,判決須賠償2536萬
多元確定。
路面有6公分高低差
桃園市養工處表示,2018年羅姓護專生騎車摔傷,事發第一時間並未接獲任何通知,直到
隔年羅女提出國賠才知悉。據警方現場資料顯示,羅女摔車痕離輪胎壓痕(車轍)距離
12.8公尺,且有超速狀況,因此認為羅女摔車與車轍無直接關係,但會尊重司法判決。
2018年11月21日下午4點,羅女騎機車行經龍潭區楊銅路,路面出現長140公分、高6公分
的凸起,現場也沒有防護措施或警告標示,害她因高低落差摔車,造成四肢多處擦挫傷、
頭部外傷併顱內血腫、肺炎併呼吸衰竭等嚴重傷害,經醫院治療後仍終身無工作能力、無
法勞動,也被法院宣告為受監護人。
羅女的父母為她提告指控,桃園市養工處是市區道路的管理養護機關,竟疏於管理路面,
任由路面存有高6公分的高低落差,沒有及時維護,和設置任何防護措施或警告標示,須
賠償羅女2587萬多元,羅的父母也各求償200萬。
沒警告標誌 維護欠缺
桃園市養工處辯稱,羅女在劃有雙黃線道路試圖違規超車,她行經一般人都不致發生重心
不穩而摔車的路面,本身有過失要負擔至少9成責任。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該處道路的路面有明顯的高低落差,路面不平整,加上是向左
彎道路,而且也沒有擺設警告標誌,用路人行經該處,確實有摔倒可能,況案發後,養工
處也重新鋪平路面,可見養工處先前對於路面管理維護有欠缺,須負賠償責任。
高院勘驗行車記錄器,發現羅女沒有超車,未跨越雙黃線,都在機車道內行駛,更沒和前
車發生碰撞,她在事故前有煞車再向左傾,合議庭因此認定她是因經過路面不平才摔車,
羅女沒有任何過失,判決桃園市養工處賠償羅的父母精神撫慰金各50萬,加上羅女勞動力
損失及看護費及精神撫慰金、醫療費等損失,共須賠償2536萬8284元。案經上訴三審,最
高法院昨日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