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iuk (我和小虎的日子~)》之銘言:
: 各位前輩們好:
: 我最近遇到了一個狀況不知道該如何是好,事情是這樣的...
: 我的預產期是今年8月底,產假會請9、10月兩個月...
: 但因今年考上了研究所一般生,所以打算繼續請下去請至隔年7月底...
: 目前的做法是打算9、10月產假後接著請三個月的育嬰假至上學期期末...
: 然後馬上接著請進修假(因進修假不能學期中開始請)...
: 不知道這樣的請法有沒有牴觸到法令?
: 其實我有詢問過我們學校的人事,但是答案蠻令人驚訝的...
: 因為人事建議我一路請育嬰假回去讀書,反正不會被抓到....囧
: (我可不希望我讀完後有個萬一不能敘薪啊 orz)
: 其實最保險的作法是從8月開始直接請一整年完整進修假...
: 但就是8、9、10三個月的薪水會全無,對家庭負擔來講是蠻重的....
: 會上來詢問大家是因為我陸續問了幾個人事,得到答案都不太一樣...
: 請有相關經驗的前輩們指點一下我,我好煩惱啊,感恩!!
教育部98.06.06台人(二)字第0980086244號函
及98.07.29台人(二)字第0950114427號函釋,
該部79.11.23台(79)人字第57803號有關「原已奉准進修之女性教師,
於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准予繼續進修至結業為止」之釋示停止適用。
98年6月6日以前(不含)已依規定奉准進修,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
准予進修至結業為止;98年6月6日以後(含)奉准進修者,嗣後辦理
育嬰留職停薪時,僅准予進修至當學期為止,復職後始得繼續從事進
修活動。至有關「進修活動」之範疇,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3條
規定,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
;如已辦理學校註冊在家準備論文,視同進修活動。
文中一段..
98年6月6日以後(含)奉准進修者,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時,僅准予
進修至當學期為止,復職後始得繼續從事進修活動。
所以你9、10月產假後接著請三個月的育嬰假至上學期期末...
完全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