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jenchen (凌雲)》之銘言:
: ※ 引述《oiuk (我和小虎的日子~)》之銘言:
: : 各位前輩們好:
: : 我最近遇到了一個狀況不知道該如何是好,事情是這樣的...
: : 我的預產期是今年8月底,產假會請9、10月兩個月...
: : 但因今年考上了研究所一般生,所以打算繼續請下去請至隔年7月底...
: : 目前的做法是打算9、10月產假後接著請三個月的育嬰假至上學期期末...
: : 然後馬上接著請進修假(因進修假不能學期中開始請)...
: : 不知道這樣的請法有沒有牴觸到法令?
: : 其實我有詢問過我們學校的人事,但是答案蠻令人驚訝的...
: : 因為人事建議我一路請育嬰假回去讀書,反正不會被抓到....囧
: : (我可不希望我讀完後有個萬一不能敘薪啊 orz)
: : 其實最保險的作法是從8月開始直接請一整年完整進修假...
: : 但就是8、9、10三個月的薪水會全無,對家庭負擔來講是蠻重的....
: : 會上來詢問大家是因為我陸續問了幾個人事,得到答案都不太一樣...
: : 請有相關經驗的前輩們指點一下我,我好煩惱啊,感恩!!
: 教育部98.06.06台人(二)字第0980086244號函
: 及98.07.29台人(二)字第0950114427號函釋,
: 該部79.11.23台(79)人字第57803號有關「原已奉准進修之女性教師,
: 於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准予繼續進修至結業為止」之釋示停止適用。
: 98年6月6日以前(不含)已依規定奉准進修,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者,
: 准予進修至結業為止;98年6月6日以後(含)奉准進修者,嗣後辦理
: 育嬰留職停薪時,僅准予進修至當學期為止,復職後始得繼續從事進
: 修活動。至有關「進修活動」之範疇,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3條
: 規定,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
: ;如已辦理學校註冊在家準備論文,視同進修活動。
: 文中一段..
: 98年6月6日以後(含)奉准進修者,嗣後辦理育嬰留職停薪時,僅准予
: 進修至當學期為止,復職後始得繼續從事進修活動。
: 所以你9、10月產假後接著請三個月的育嬰假至上學期期末...
: 完全OK..
我目前也是遇到這樣的狀況 預產期是12月初 預計產假請到104.1月底
103學年度已經報准在職進修研究所 原本預計104.2 開始請育嬰留職停薪至104.6
但人事主任說 若104.2開始申請育嬰留停 下學期必須請休學不得進修 否則違法
不過我的認知是育嬰留職停薪時,僅准予進修至當學期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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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不是102.2開始請育嬰留停 准予進修至102.6 當學期為止嗎??
因為近幾年教師提敘可能會有變動 希望能順利於兩年後畢業
請教版上教育前輩 不知有沒有更好的做法
例如:102.2請進修留職停薪??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