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法律未規定的事,可由校務會議決定嗎?

作者: mlev (大地彩妝果園)   2014-08-31 17:50:24
五、教師應依相關法令參與辦理學生之訓導、輔導工作、生活教育、安全維護及其他相關教育活動,不得以教師法第16條第7款之規定拒絕參與。
六、教師對教師法第16條第7款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提請校務會議評議,並接受其決議。
請問一下各位大大
對此條文如何看法
聘約可以如此規範嗎?
另一個問題是
聘約是兩造同意下才簽訂
那麼現在校方提出的聘約
若教師認為不妥
然道就只能不簽然後回家吃自己嗎?
如果今天角色換成勞工朋友
然後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
改成勞動薪水
這個答案應該就很明顯了吧~
還是教師是教師
勞工是勞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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