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縣/市 導護要點也存在 但教育部承認其適法性嗎?
有某縣市導護要點民國10X年依舊存在
但教育部也不敢說那是教師職務
也不敢說導護出事可以國賠
教育部也只敢說導護教師要扛賠償責任 教育部很遺憾會重視此事
2.志工屬志工服務法適用
替代役者我未知 如有法律專長網友知道 還請補充
家長? 是指去幫學校導護的導護志工嗎?
一樣是志工服務法
3.據說新北市為法規的周全支援 已將導護志工納入義交行列
請想想為何新北市要這樣做
4.你說請不要把導護工作跟指揮交通混為一談
很抱歉我只有在此見過你這樣說 我沒在其他地方看到這樣說法
可以告知你這樣主張的依據法規或部門法令嗎?
5.導護教師對於學生的用路違規行為有沒有阻止的必要?
這一點你一直沒有正面回答 只以用路人闖紅燈舉例
學生的呢? 需不需要阻止?
阻止不及的學生用路違規行為所致生的人損財損 導護教師需不需要負責?
這才是我一直要講的重點
如果要導護教師為學生違規行為負責 就是我認為民法247-1 的不對等
要人扛這麼大的法律責任 給負報酬不對等 加重單方責任
也是我主張即使列入聘約也無效的原因
6.導護適用國賠與否 以列入聘約為條件?
讓國家掏錢的行為 只要地方學校把那些行為列入聘約 國家就會掏錢?
這在層級與分權概念上似乎說不過去
你說列入聘約的行為即符合國賠 這說法我只有在這見你這樣說過
還沒見過其他法規或部門公文這樣說
故我存疑
畢竟以過去看過不少學校聘約的經驗
有學校還把擔任合作社理監事列入聘約
甚至你現在拜估狗大神 查"教師聘約+合作社"
還可看到台中市某國中102年的聘約上還列著此條
再貼一次公文好了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0.4.12公保字第9000310號書函
二、 查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十六號判決意旨謂:
「機關福利社之業務與該機關本身之公務不同。......」
以公立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之性質與機關福利社之性質相同
,則公立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之業務,即非屬學校公務範圍。
.....
此爭訟即非屬首揭法令所稱因公涉訟,從而
無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適用餘地。
7.教育部的函釋最有效?
我比較相信交通部答覆法院的話
教育部...
教育部連郝市長公然對媒體說要違法另採升學方式都不敢指正
再者 當初教育部也發了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的文
說這是.....消費教育/合作教育....
"有教育相關" 教師去做很合理
還不是被其他單位以最高法院的判決指正不適用因公涉訟輔助
如果那些狼師很噁爛的說
他的作為是給予那些少男少女美好的性啟蒙 是性教育 是教育相關
這說法你能接受?
那麼
接受與不接受某行為與教育之間的連結說法 判別標準在哪?
難道加重教師責任的說法就算 減輕負擔的就不算?
8.導護是義務?
我印象中有某教師因拒絕執行導護 被該校以考績處分
申訴省申訴評議委員會後 省申評會決議撤銷該學校打的考績
理由:導護非教師義務 不應以導護執行與否打考績 (非原文,大概意義)